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互惠共赢。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一)合伙名称: 。
(二)主要经营地: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服务项目。
第四条 合伙期限:永久性。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略。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交齐。
(三)略。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XXX。
(二)业务提成方式:合伙人在为企业营销家庭服务(阿嫲管家家政服务项目)业务,当单项业务成本税后纯利润达到50%以上,按单项业务所得总金额的5%至最高15%给予提成奖励,企业推广的超过15%折扣金额的单项业务不纳入提成范围。
(三)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无法获得合伙企业的经营权限,并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由甲方主持召集所有合伙人商讨一致决定后,签订退伙协议后方可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本条第(2)项所约定的是,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乙方退伙的,甲方不退还乙方货币或者实物,但乙方继续享有xxxx服务项目纯利润收益的8%,限期为一年,自乙方签订退伙协议之日起计算。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未经执行合伙人同意或经其他剩余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资。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执行合伙经营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二)不执行合伙经营事务的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甲方对企业人事管理、业务优惠政策、经营方向做出的决议,乙方可提合理建议或意见供甲方作为参考,但无权干涉。
(四)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召开运营拓展及运营总结会议。每天公布当天完成的项目业务实际收支账目表(如遇特殊情况次日及时补报)。
(五)甲方在区域发起推广活动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与参加,活动经费计入广告推广费报销。单次活动销售总额的15%将作为奖励平分给参加现场活动的个人。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本合伙企业代理项目《XXXX服务项目》纯利润收益的分红权。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执行合伙人决定,合伙事务的监督权由其他非执行合伙人行使;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执行合伙人对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非执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同意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执行合伙人或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合伙企业所需的《XXXX服务项目》机器设备、清洁剂等物料、劳保物资、工具、低值消耗物资、店面租金、店面水电费、店面管理费、广告推广费、企业合伙经营项目纳税、企业对公做账(第一年由甲方出资)、员工工资、员工保险、员工社保(企业有能力全员购买后实行)、员工福利等均纳入运营成本报销。
(二)合伙企业的办公用品、车费、店面添置的家具费用等不纳入运营成本报销,由甲方单方支付。
(三)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四)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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