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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吃了才能算“损失”?不,买了就能索赔

新修订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两月有余。不安全食品如何认定,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产品存在哪些区别,消费者买到不安全食品是否只有食用后才能索赔?相信好多消费者对这些问题还是一头雾水。




近日,优恪网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进行解读。张进先表示,买到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最低获赔千元;消费者只要买到不安全食品,不管是否食用都能进行索赔;特殊食品未满足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需求,同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一样,都属于“不安全食品”。



买到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最低获赔千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与修订前的版本比,有哪些亮点?


张进先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常常大于价款10倍,维权的话常常会得不偿失。很多消费者会因此选择默默隐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不安全食品时,除了正常索赔外,可向生产经营者要求价款10倍或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张进先表示,在具体的诉讼中,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买到不安全食品就能索赔



如何认定消费者在购买不安全食品时所遭受的“损失”,也是不少消费者比较难判断的话题。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损失”的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仅指人身健康伤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不论是否涉及人身健康伤害。”张进先介绍,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15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普通面粉冒充婴幼儿奶粉,也是不安全食品



何为不安全食品,消费者遇到什么样的食品安全事件才能获取法律支持?对此,张进先法官介绍,制售不安全食品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审判实践中对认定不安全食品的标准存在很大分歧。




“食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归类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故认定不安全食品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张进先称,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宜认定以下三类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不合格食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不安全食品过程中,应当正确区分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张进先提醒称,不安全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但不合格食品并非都是不安全食品。




张进先法官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两个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是在没有前两种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选择的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即使食品未达到推荐性标准,但达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就不能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法院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以哪个标准作为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张进先表示,就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而言,国家标准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只要有国家标准,就不得适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只要有地方标准,在其行政区划内就不得适用企业标准,没有前两种标准的,适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



关于推荐性标准,张进先介绍,这是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只要食品企业选择适用这个标准,法院审理案件就应当据此来衡量食品是否合格。


但是,如果经鉴定证明采用推荐性标准的食品实际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请求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经鉴定证明食品达到了食品安全标准,但尚未达到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尚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品种食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作为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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