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总结:
1.割地(领土主权、颔事裁判权、司法权)
①英国通过《南京条约》制占香港岛。
②俄国通过《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割占15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③英国通过《北京条约》割占九龙司。
④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割占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3000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因沙俄、法、德干预)。
2.赔款|
①《南京条約》赔款2100万两。
②《北京条约》英、法各增加赔款800万两。
③《马关条约》赔款2亿两白银。
④《辛丑条约》赔款4.5亿两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9.8亿两,以关稅和盐稅作抵押)。
3、开埠通商(贸易主权)
①《南京条约》开广洲、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通商口岸就是约开商埠,是商埠的一种)。
②《天津条约》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琼州等十处通商口岸。
③《北京条约》增开天津为商埠。
④《马关条约》开沙市(湖北荆州)、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由沿海向内陆延伸)。
4、列强攫取的特权
①《南京条约》规定了协定关税权(关税自主权)
②《天津条约》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陆游历、经商和传教(文化权);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通航(内河航运权)。
③《马关条约》日本可以在通商口岸投资设广,产品运销免收内陆税(资本输出,阻碍中国民族工业发展)。
④《辛丑条约》设使馆界,驻兵保护;拆毁炮台,列强可派兵驻守铁路沿线战略要地(摧毀中国军事力量)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干涉中国内政);列强取得了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的完全控制权。与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即为“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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