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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错案责任追究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坚持责任追究与整改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局及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确属应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罚不当的;
4、超越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文书使用不当或送达失误造成后果的;
7、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涂改、隐匿执法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因承办人造成的错案,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都应追究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追究责任:
1、因过失造成的,且情节轻微、后果较小或无后果的、或错案发生后,能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2、通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3、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错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故意隐藏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执法违法、循私枉法、索受贿赂,严重失职千成错案的;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七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行错误的政策造成的;
2、不因承办人原因,经集体审议导致错案的;
3、原适用的政策发生变动的;
第八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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