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宣言书(暨协议书)
男方:
女方:
总则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相识相知相爱,现决定缔结婚姻,终身相许相托。为规范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行为,明确人身、财产关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特此宣言(即自愿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本宣言书(即协议书)所设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协议内容如有与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本协议也未涉及的,双方另行根据婚姻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协商处理。
结婚
第四条自
第五条 任何一方不得就关于缔结婚姻的法律要件以及身份、学历、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作出虚假陈述,欺瞒对方。
第六条 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如下:
男方:
(1)
(2)
(3)
(4)
女方:
(1)
(2)
(3)
(4)
双方婚后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
(2)
(3)
(4)
父母或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对方是否知晓,一律视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未被对方知晓的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婚礼定于
婚礼的费用根据双方实际赴约的亲友比例分配,以双方的婚前财产各自分担。未邀请的亲友及其他各项预算外费用由双方婚前财产等额共担。
婚姻生活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共同承担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这种抚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更包括精神情感上的抚养抚慰,相互尊重尊敬。
上述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收入、地位而有大小之分,人身行为上双方平等承担,费用支出由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
上述义务及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经济收支,均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以婚前财产为婚姻家庭生活相关收支负责,更不得要求任何一方的父母为作为子女的本宣言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承担责任。财产所有人自愿承担不在此限。
第九条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如为租赁,则由共同财产承担租赁费用;如为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所有(以登记为准),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要求支付租金;对上述住所双方以及双方父母均有居住权。
第十条双方必须互相尊重,尤其是男方要竭尽所能的照顾好女方;双方尽力及时沟通思想感情,维护科学、和谐、恩爱的夫妻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感情生活和性生活。
第十一条对于必然影响或可能影响对方感情的事务、经历,除本宣言书第五、第十二和第十三条所涉内容外,任何一方均有不予批露的权利,但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欺骗对方,另一方应当兼容、尊重并保护对方的隐私权。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和阻止对方参加正常健康的社会活动。
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不得有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举止,不得与他人有性交流或性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取得和处理数额巨大(超过收入少的一方当月收入的50%的为巨大)的财产,必须主动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四条婚姻家庭生活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事项,包括生活细节,由双方共同商议,自主处理;任何一方均有不受夫妻双方以外任何人(包括双方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干涉的权利,也有协助保护对方实现此权利的义务。
如一方的家属亲友对上述权利加以干涉,一方认为有必要排除的,有权请求对方协助排除,对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第十五条女方在经期、孕期或哺乳期有享受休息的权利,期间男方有义务积极照顾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庭事务,但不是全部。女方也应当视具体情况承担力所能及的事,不得以经期、孕期或哺乳期为理由提出违反本协议的要求。
第十六条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子女的性别(特别),不得对子女有任何形式的性别(特别)歧视。双方亦有主动排除任何一方亲属对子女性别(特别)有歧视行为的义务。
第十七条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姓氏,也可以随母亲姓氏,具体情况双方协商决定;同时,应当在子女成年之前有足够的理解力时,告知其有自行决定姓名的权利。
第十八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有言传身教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无客观条件限制都必须与子女进行交流,对其进行教育,禁止以只出钱不出力等形式的消极态度履行本义务。
子女未成年之前,双方(包括双方亲友)均不得在家里开展从事上网游戏、打牌、玩麻将等消极娱乐活动,杜绝蒙童沾染不良兴趣和爱好,尽力为启蒙时期的孩子营造一个学习科学知识的环境和氛围,激发孩子强烈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
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带领辅导孩子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和开展各项有利身心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娱乐活动(上网游戏、打牌、玩麻将等消极娱乐活动不在此列),促进孩子健康茁壮的成长。
违约责任和离婚
第十九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感情破裂,被欺瞒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结婚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另行赔偿无过错方精神赔偿金(该精神赔偿金数额为过错方当年收入50%的金额);如双方均违反,则赔偿义务相互抵消,双方一起平和的去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严禁吵闹。
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应当尽力尽释前嫌,重归于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并按照如下规定获得共同财产的分割份额:
(一)一方长期拒绝履行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财产60%以上的分割份额;
(二)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65%以上的分割;
(三)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80%以上的分割份额;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另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财产100%的分割份额;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除可以获得100%的分割份额外,还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根据过错行为大少为过错方年收入金额的1倍至2倍;
(四)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造成共同财产重大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五)一方未尽到本协议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或有其他对干涉婚姻生活的行为不作为的情形,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获得共同财产的60%以上的分割。
若双方均有本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相互抵消财产分割份额;若同时存在违反前款各项规定的,最终分割份额按先各项相互抵消,再叠乘的方法计算。
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上述获赔权利,或双方达成其他处理意见的,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依序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双方合意离婚之时或一方起诉离婚之时,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上,以其自身意愿为主要参考意见;
(二)无过错方优先取得直接抚养权,但非亲生子女应当交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三)经济状况或身体状况较好一方优先取得直接抚养权;
(四)学历较高、工作稳定的一方优先取得直接抚养权;
(五)有父母帮助一方优先取得直接抚养权。
该直接抚养权的取得,不代表另一方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也不表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改变直接抚养人。
第二十二条 抚养费的支付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特殊声明事项:
1、
2、
第二十四条 本宣言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存留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宣言自律师见证或公证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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