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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哪些税费?
问:我公司联合3个私人股东合伙注册了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8年通过挂牌取得了56亩国有住宅建设用地,总价为3400万元。至今,累计已为该项目投入了约5000万元(含土地款)。现在股东决定转让95%的股权给另外的投资商,作价9300万元。请问在此次转让中,股东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自然人股东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应以股权转让收入额减除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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