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所讲的“致良知”的二重维度,落实到人的现实的生存状态,那么其实也就是《大学》的“明明德”与“亲民”、“止于至善”的统一,是《中庸》“成己”与“成物”的统一。实致良知,则“成己”、“成物”两相兼摄,“仁”、“智”一体圆融。不过在王阳明那里,良知自体的本原实在状态,只是“中”而已,他曾明确指出: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之所同具者也。
“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就此而论,则自我建立主体性即是“建中立极”,“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即是“致中和”。我曾论“良知八德归原于中”,“中”是涵摄了“八德”的,因此“中”就是良知本体的自在实相。只不过在王阳明那里,“致中和”是只能在特定的对象性交往关系情境,也即是主体在场的特定空间-时间场域之中才有真正实现的。“中和”问题是宋代以来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文献根源是《中庸》之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中庸》,“中”是“未发”,“和”是“已发”,因此“中和”问题又是与“未发”、“已发”问题纠缠到一起的。要把这些问题做一个思想史或观念史的梳理,在这里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则不容回避,不论在二程、朱熹还是王阳明,都有大量言论涉及“中和”问题。朱熹最紧要的观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中庸章句》,他说:喜怒哀乐,情也。其未发,则性也,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发皆中节,情之正也,无所乖戾,故谓之和。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
按照朱熹在这里的表述,我们可以明确这样几点:(1)喜怒哀乐是“情”,“情”的“未发”状态即是“性”,“性”的本然状态则是“中”;(2)“情”之发而“皆中节”即是“和”,“和”是“情之正”;(3)“中”是天下之大本,即是“天命之性”,是为“道之体也”;“和”是天下之达道,“达道”即是“循性”,是为“道之用也”。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中”是体现为“性”的天道自身的实在状态;“和”则是“中”在经验的对象性交往关系情境中的实现。正因为“和”是“中”的实现状态,所以朱熹也用孟子的“时中”来解释“和”。他说:中庸之中,本是无过无不及之中,大旨在时中上。若推其中,则自喜怒哀乐未发之中而为时中之中。未发之中是体,时中之中是用。中字兼中、和言之。
朱熹的以上阐释实在是相当精辟的。“时中”是“未发之中”在特定空-时场域中的当下体现,“时中”的实现即是“致中和”,而“致”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就是“推其中”,把内在的“喜怒哀乐未发之中”转换为外向呈现的“时中之中”,因此“时中”即是“和”。朱熹断言“中字兼中、和言之”,自是卓然有见,而我们同样也可以说:“和”字兼和、中言之。“中”既发为“和”,则“和”即是“中”的实现形态,自然兼“中”。在体用意义上,“未发之中是体,时中之中是用”,体用一原,也必然两相兼摄。尽管王阳明与朱熹的许多观点不一样,但在“致中和”的解释理路上,他与朱熹实是最为接近,同样强调“未发之中”是需要通过“正情”(“情之正”)来表达的,只不过在王阳明那里,“未发之中”或“中”之实在的本然状态,即是“良知”。“良知”即是“中”,“中”即是“良知”。“‘未发之中’,即良知也,无前后内外而浑然一体者也。”正因良知本体的自身原在状态即是“中”,所以“致良知”也即是“致中和”,即是把心之本体(心体)的本然实相(中)通过现实的行为活动(致)而真实地实现出来。“中”的实现,就其在特定的对象性交往关系情境中的实际状况而言,便必然是“和”,也即是如朱熹所说的“时中”。因此,“时中”是“未发之中”在当下经验情境中的被表达状态,“和”则是关于“时中”所呈现出来的状态之描述。“时中”即是“和”。作为“已发”的“时中”一经实现,即是“未发之中”全体的对象化实现,此时别无“未发之中”;“未发之中”未经对象化而处于其自身的原在状态,乃是“寂”而未显的,此时也别无“已发”者在。王阳明说:“未发在已发之中,而已发之中未尝别有未发者在;已发在未发之中,而未发之中未尝别有已发者存。按照王阳明的这一观点,“未发”一旦呈现为“已发”,则“已发”即是“未发”的全体呈现,在“已发”以外没有“未发”,所以说“已发之中未尝别有未发者在”。因此显而易见,“已发”即是“未发”在特定情境中的全体实现,是为“全性起修”。“未发”虽然包含了“已发”的全部可能性,但“未发”是心体自身归寂而处于其本在之“中”的状态,因心未到境,心境未融,所以也全体归寂而没有“已发”,所以说“未发之中未尝别有已发者存”。心体归寂而处于其本在的大中至正,于此而存中养性,则是“全修在性”。在性修不二的意义上,唯“全修在性”的正当性才可能确保“全性起修”的正当性。“全修在性”即是孟子之所谓“存心养性”,即是《学》《庸》之所谓“慎独”,全部的存养工夫是会归于“中体”的内在省察,且以“中体”自身大中至正之本原状态的体认为根本要义的;“全性起修”即是“用中”“致中”,是“中体”在特定对象性交往关系情境中的全体显用。“中体”的全体显用,就其现实性而言,即是“时中”之“中和”的实现。在王阳明所阐明的意义上,良知作为人的本原性实在,就其本体原在的实际状态而言,“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如果主体的现实行为能真实依照良知自体的实在状态来加以表达,那么这一表达的结果就必然是中和的,因此,良知即是中和本体。“致”字之义,《说文》曰:“致,送诣也。”段玉裁注:“送诣者,送而必至其处也。”从字义上看,“致”的本义是“送诣”,犹今所谓“送达”,是具有由此而至彼的方向性的,段注谓“送而必至其处”,则强调了“致”之为“送达”的真实可靠性。仅就此而言,所谓“致良知”,即是把自我内在的良知如实地表达出来,真实地“送诣”于作为主体交往对象的事事物物那里,所以王阳明说:“致者,至也”,而所谓“致良知”,即是“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被“送诣”于事事物物的结果,必然便是事事物物皆得其理,是即为“中和”。因此在王阳明的自身语境之中,“中和”是事物之本有状态及其固有秩序在特定的对象性交往关系情境中得到充分呈现的状态,是事物本原实在之情状的如实体现。而良知原是“中和”本体,“致良知”则是本体实现自我表达的现实方式(工夫),“时中”或“发而皆中节”则是“致”的现实结果。故依体用而论,作为“未发之中”而原在的良知为体(我称之为“中体”),“已发之和”为用(即是“时中”),实现“时中”的主体行为活动(“致”)为工夫,而作为活动之结果的“时中”,则是良知本体在特定之“时”的全体呈现。体用虽为一原,但必有工夫参与乎其中,体才可能实现其本原之用,因此“致”的工夫乃是转换出、实现出良知中体之当前实在状态(时中)的根本的实践环节。孟子之所以强调“必有事焉”,王阳明之所以凸现“事上磨炼”,缘故在此。“致良知”即是“致中和”,这一点清楚地表明,王阳明的良知学说虽为其孤明之独发,但实有原始儒学以及宋代以来的新儒学为其深厚的思想背景,他的思想并未游离于儒学的思想历史,而是植根于这一思想的历史土壤并体现出深刻的历史继承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