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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把握要点
货物运输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把握要点
    2010-6-22 10:20:29       157
    一、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提出(一)货物运输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从1994年实行新增值税以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直影响着增值税的执行,当时除了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按10%计算抵扣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只能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其他的都不得通过计算取得进项税额。后来企业大量的货物运输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企业反向很大。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文件下发后解决了企业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随之而来的运输发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了挑战,相关案件表明虚假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时有发生。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下调为7%,一直延续至今。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由于运输企业情况复杂,运输企业开具的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一直存在不少的问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运输发票的管理上加强了管理力度。比如,从刚开始时的一般普通发票,到使用专用的运输发票增加了增加了运输发票的抵扣联,后又对专用的运输发票加入到金税工程的发票监控系统,直到目前使用专用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和税控装置进行开票。但尽管如此,运输发票内容真实性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管理难度大,开具发票的真实情况不易掌握所致。(二)货物运企业的状况及类型我国原来从事国内和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一般都由国家或者集体的专业运输企业承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货物的运输量越来越大,原体制下的货物运输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庞大的货物运输市场需求。运输企业的所有制模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由原来单一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逐渐发展成集仓储、装卸、运输为一体的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企业的类型有国家控股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比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远洋运输、内河、内海、远洋等船运企业,也有结合运输和邮递的快递运输企业、更有遍布各地众多的集体和个体的小型运输企业。在经营模式上有自营从事运输业务的,也有挂靠从事运输业务的;在运输工具上有自己拥有车辆和运输工具自营运输的,也有通过租赁手段租入车辆和运输工具从事货物运输的,还有不同情况的自带运输车辆或运输工具,挂靠在一家运输企业下从事运输业务的;在运输方式上,有运输企业自营运输的,也有生产企业自己运输的,既有直接运输也有联运,联运中有不同区域间的相互联运,也有不同运输工具之间的相互联运,等等。目前运输企业中这种性质类型复杂,经营手段各异,运输方式众多,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在运输发票的开具上就难免出现鱼目混杂的情况。由于运输发票的开具直接决定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发票开具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对运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的行为进行规范。(三)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对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税收管理,主要是执行国税发【2003121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这个文件主要包括“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三个办法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一个方案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这个方案主要是讲税务机关内部如何加强对运输发票的信息采集、稽核比对、操作程序以及对运输发票加强管理的方案,在此不作介绍,主要介绍《三个办法》的相关内容。1、《三个办法》中的几个概念 (1)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其规定条件包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③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④全年货物运输劳务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⑥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⑦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⑧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2)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是指参与运输劳务的纳税人运输发票,需由税务机关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代开票单位代开运输发票的从事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开票纳税人也应该具有以下条件: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③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3)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完全由本企业自己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即按照货主的要求,利用本企业拥有或租入的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目的地的货物运输劳务。(4)联运业务联运业务是指,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联运业务包括不同运输工具之间的联运,地区之间的联运和同一运输工具不同单位之间的联运。(5)挂靠(挂靠人)挂靠是指,参与货物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用自己拥有或租入的车辆和运输工具,以某一运输企业的名义参与货物运输劳务的行为。参与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称为“挂靠人”,而“某一运输企业”则称为“被挂靠人”。(6)出包方(承包人)出包方是指,货物运输企业将本企业承接的货物运输劳务,以劳务承包的方式将货物运输劳务交由另一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完成货物运输劳务的行为,称为“出包”,该承接运输劳务的企业为出包方。将承接的货物运输劳务全部出包的称为“转包”,部分出包的为“分包”。而实际完成这一承包运输劳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称为“承包人”。(7)出租方(承租人)出租方是指,货物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因运输业务的需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出租运输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参与货物运输劳务的,则出租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的企业和个人称为“出租方”,而租入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的企业或个人称为“承租人”。(8)“双定”税款“双定”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在税款征收上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在核定的征收期限内按照核定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税款称为“双定”税款。2、《三个办法》的主要精神(1)本《办法》适用范围从2003年12月1日起,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办法》。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人的确定——以出租、出包、挂靠方式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确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以出租、出包、挂靠方式从事货物运输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②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的;③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纳税义务人;反之不同是具备以上是那个条件的,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方为纳税义务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人的确定按照《办法》规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并自己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则不得领购和自己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到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的中介机构代为开具运输专用发票。凡是采取出包、出租、挂靠等方式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拥有车辆的个人营运者,都不得属于自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的发票都应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到有资质开具运输发票的机构代为开具。——自开票纳税人的条件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征照齐全,即有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②年营运额在20万元以上;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经营场所是租入的,则租赁期应该在一年以上;④在银行开设营业账户,可以通过银行计算;⑤有一定数量的自备营运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⑥会计核算制度齐全,即账簿设置齐全,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金核算,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妥善使用和保管运输发票等。如果以上条件有一条不符合,就不得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应该属于代开票纳税人。(3)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运输发票的规定——申请代开票纳税人资质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①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②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作为代票纳税人。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①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⑥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⑦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申请程序对现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认定程序:①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该将初步的审核的资料上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批,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③对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④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新办运输企业认定对新办的货物运企业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代开票纳税人如果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4)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申请报告;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副本;⑤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⑥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⑦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⑧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申请认定手续和程序对现有的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包括代开票纳税人单位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①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②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上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③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④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新办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新办货物运输劳务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5)运输发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内容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内容包括: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支付运费所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包括代垫运费);生产企业购进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支付运费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等其他费用)金额的7%计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可以作为抵扣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运输发票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核准允许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开出的运输发票允许有抵扣,其他代为开出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抵扣方法取得运输发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除运输发票的抵扣联外,还需要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资料,如果纳税人不能单独报送以上资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报送资料报送不全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运输发票取得后90天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最晚不得超过90天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如果超过90天后第一个申报期还未申报抵扣的,则不得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这里所说的“装卸搬运”是指与运输业务有关的装卸搬运,如果与运输业务无关的装卸搬运业务则不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纳税,按照服务业税目,税率5%。——运输发票的类型运输发票的类型:一般的运输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的样式;铁路、航空、船运等货物运输发票样式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需套印“税务机关的监制章”。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开发票,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的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规范填开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运输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除需要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同时报送以上清单的电子资料。——营业额的确定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是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营业额按照开出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包括价外费用,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参与联运业务的,营业额的确定按照收取的全部运费金额包括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的运费余额后,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扣减的营业额必须有其他运输合作方的合法凭证(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如果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需要代开运输发票,负责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或者经批准的代开机构,按照代开发票的运输费金额和价外费用,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带征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再按照代开票纳税人(双定户)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情况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开票金额核定的营业额按照实际开票的运输费金额征收税款,并将实际开票金额作为下一年度的定额标准。开票金额<核定的营业额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征收税款,对已经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减去核定营业额应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可以采取退还或者抵顶在下一年度的应交税款。(7)运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开票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并清算企业所得税。代开票纳税人是单位或者企业的,应当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和核定的利润率,在缴纳营业税时带征企业所得税,代开票纳税人为个人经营者的,应当在征收营业税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照省或者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核定率,采取带征的方式征收。(8)运输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在货物运输企业中实行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资质认定,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对认定的办法。对已经认定资质的运输企业还需要每年进行年审,经年审不合格的要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变为代开票纳税人。经年审达到自开票要求的原代开票纳税人可以申请经正当程序审核确认后称为自开票纳人。资质认定和年审程序——①经企业提出申请 ②符合税务机关提出的六项标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③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④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确认资质和通过年审,并在发票购买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 ⑤纳税人可以购买运输发票并自行开具。 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批准,在发票购买簿上加盖“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人不得购买运输发票,需要开具运输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反之,代开票纳税人如果具备条件,经年审合格后,可以确认为“自开票纳税人”。资质认定和年审程序相同。二、目前运输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通运输企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存在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货运运输企业对已实现的营业收入不记“营业收入”科目,而是计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户不申报交纳营业税。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一些自开票纳税人中存在许多不规范或非法挂靠的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运输发票又不愿意到税务机关代开,而是自开票纳税人与挂靠人私下签订“利益分配协议”,直接以自开票纳税人名义参与运输货物的经营活动,而自开票纳税人却以自营业务为其开具运输发票。这样在财务核算上由于利益关系无法正常核算,因此,就把应该计入营业收入的运输收入计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股款”等,逃避因计入了本企业“营业收入”而不得不承担的纳税义务,这种行为除了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运输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二)货运运输企业将实现的营业收入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不缴营业税。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将与挂靠人之间“协议”取得的经济利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挂靠人的营运收入没有计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账,因此也不愿意为其承担相关的营运费用,但是又不愿意免费为挂靠人提供“开票服务”,于是按照一定的开票金额比例收取费用,如果将这种“开票收入”计入“其他服务收入”不仅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还存在“代开票”的行为风险,于是将这些无法通过现金结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有的自开票纳税人还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因此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所得税费用。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三个办法》的规定,也属于偷税行为。(三)货运运输企业将实现的营业收入不记“营业收入”而是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或直接以收抵支、以收抵债不计营业税。这种情况依然是由于自开票纳税人中存在不规范的挂靠、承包、承租行为而产生的错误核算行为。对那些挂靠、承包、承租人,因参与运输货物劳务,自开票纳税人除了为其代开发票外,未将这些运输收入计入“营业收入”,为了减少本企业的税收负担,少缴或者不交企业所得税,于是将那些挂靠、承包、承租经营者所发生的营运费用,交与被挂靠企业列支营运成本,通过减少所得税费用取得利益。因为这些挂靠、承包、承租的营运者,一般是以该自开票纳税人的名义参与货物运输劳务,其取得的一些费用,比如:营运中路、桥费用,甚至燃油费用等,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往往以该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名称。这样就名正言顺地作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营运费用,列入该企业的营运成本。这正是目前有些自开票货运企业,车辆不多,营业额很高,而企业利润则大量亏损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偷税行为,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四)货运运输企业将随同收入一起取得的价外费用不作为收入,或在申报时直接扣除价外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对这种做法货物运输企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知道该如何核算运输收入的价外费用,另一种是故意将价外费用冲减营业收收入。运输企业中的价外费用主要包括:与运输货物有关的装卸费收入、仓储费收入、其他的运输补贴收入,例如向货主收取的快运费、路桥费等。这种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应该作为运输收入的价外收入,一并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但是纯粹的仓储费用、搬运装卸费用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则应该按照营业税中“服务业”5%税率申报纳税,并应在财务上实行分开核算,否则应从高税率计征营业税。如果,运输企业的自开票纳税人确实因不知道该如何核算这些费用的话,那么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以免造成税务成本的增加和降低企业的诚信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属于故意偷税行为。(五)货代企业擅自扣除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后,记入“营业收入”科目。货代企业是指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这种企业一般不具备自营运输能力,或者只具备少量的自行运输能力。当大额运输劳务发生时,因自己无法完成与货主的运输合同,于是将全部或部分货运劳务出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营运者,在纳税申报时却将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输费用,减去由别人运输而支付的款项后作为营业收入。这种情况实际属于货运代理,应当按照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营业收入,并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代理业”5%缴纳营业税,由别人运输的费用可凭合法凭证(发票)作为营业成本。这种混淆货运代理与联运业务的做法,税务机关依然会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如实申报”作偷税处理。(六)联运业务和货代企业以非法票据或收受假发票等手段扣除营运营业额。联运企业或货代企业允许在营业额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申报纳税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但前提是扣减费用的凭证鼻息合法。联运业务是指,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这种联运业务除运输企业自己需参与货物运输劳务外,还必须借助其他地区或企业的运输车辆或运输工具才能完成的运输劳务,才可称为联运。联运业务的营业额确定方法是,按照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金额包括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的运费余额后,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货运代理是指,代为货主办理货物运输的服务。包括代理租用车辆、代理办理运输事项,代理保关、仓储等服务性事项。货运代理一般自己不具备货物运输能力,或者不具备足够的货物运输能力。货运代理的营业额确定方法是,按照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条暂行例》中“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可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这些费用包括:(1)专业从事客运代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企业,向客管处缴纳的公路建设基金、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旅客保险费以及支付给运营单位的运费、路桥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2)货运代理中如有需要为客户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则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可以在扣除以上这些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申报纳税。另外还有对纳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无论是联运业务还是货代业务,在营业额中可以扣减的额费用只能是合法的凭证(发票或者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规范凭证)否则一律不得扣减营业额。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些自开票纳税人在营业额中除了不按规定擅自扣减外,还存在许多凭证不合法的情况,比如,假发票、不规范发票,不合法发票,甚至收据白条等,这种情况同样涉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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