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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较为严苛,这也是由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经济犯罪的调查跟一般刑事案件的调查不同,一般刑事案件是由案到人,案先发,公安见人就可抓捕。经济犯罪则是由人到案,先以人的外围调查入手,在掌握基本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再对人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对人的审讯和调查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最终定罪。因此,经济犯罪不可能对人先采取强制措施,一般会有一周到一个月的初查期,这个期间,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先对嫌疑人不打草惊蛇地外围调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才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要想对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顺利进行报案并启动刑事立案调查,初期的证据准备非常重要,也是能否成功立案的关键所在。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证据标准

第一,客观方面证据

1.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2. 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已经付款的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第二,主观方面证据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的;

  (4)其他不可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嫌疑人无法提出合理辩解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2)收受给付的租赁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躲避、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

  (3)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租赁物的;

  (4)对融资款未按约定用于生产经营,进行挥霍使用的;

  (5)融资款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租赁物,以逃避返还租金或租赁物的;

  (7)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租金或租赁物的;

  (8)其他非法占有租赁物、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三,犯罪数额

1. 单位或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2. 涉案数额无法确定但有证据证明数额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已查实的数额虽不足二万元,但是存在连续行为尚待查实,可能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哪些行为和细节可以作为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的重要证据?

签订合同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报案前的搜集固定证据,应全面考察各方面的因素:

1. 诈骗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诈骗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骗取融资款或租赁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诈骗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 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也就是主动表现出来的。其主要表现为诈骗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诈骗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诈骗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 诈骗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无履行行为,最能客观地反映诈骗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诈骗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4. 诈骗人对取得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

  可以从诈骗人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会以合同诈骗罪论。

  (3)如果诈骗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会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往往有的承租人拿到融资款后就不付租金,或者有的仅象征性支付1-2期租金就隐匿潜逃,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故意。如果企业有采取虚假行为,但合同签订后正常履行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案例:一家公司与设备生产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生产商实际并未交付设备,但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制作了虚假的交货验收证明,合同成立后,该承租人一直按正常履约付租金,并支付了约2/3租金后因生产经营问题出现违约。在此情况下,对该承租人难以认定有非法占有故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就遇到无法追偿的问题。但此类案件也是可以有突破点的,如果以设备生产商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合同诈骗的刑事控告,就可以成功立案。因为设备生产商在收到货款后,没有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交付货物,而是串通他人虚构货物交付的事实,欺瞒融资租赁公司,占取货款,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遇到合同诈骗,应当注意收集哪些信息帮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刑事案件中,有些证据往往会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

1. 有关涉案人员的各类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居住地址、手机号码、QQ、微信、微博,银行账户,相关亲属的联系方式等。主要是提供这些信息供侦查机关查找涉案人员下落。

2. 有关财务账簿等能反映交易记录的资料。如金额进出情况、发票、收发货记录、货物验收单、存单等。

3. 历史交易的合同或有关材料。主要可以提供先后的印章比对、签名比对、交易流程比对等,从中发现异常之处,都可能成为警方调查的突破点。

寻找最佳的立案切入点

刑事立案,往往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并最终破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一个极其复杂,并对侦查取证工作要求极高的过程,有些细节稍不注意,或者缺乏必要的事实证据,都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能否寻找到关键证据并以最佳的切入点进行刑事控告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合同诈骗行为,很可能和其他案件会交织在一起,比如承租人或供货商为达成虚构设备或虚构设备价值的目的,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来证明设备的价值。在此过程中,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则比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简单的多,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旦立案侦查后,有关虚构合同买卖设备的事实就会水落石出。此外,有的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中,承租人为达成骗局,还会以钱财行贿等方式收买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员或现场验收人员,以便在项目审批上顺利通过,因此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也可通过财务审计等方式发现犯罪线索,以商业受贿行为为突破口,寻找合同诈骗的关键证据。

实务中每个案件往往都有自身的复杂性,如何找到关键证据,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需要纵观案件全局并细致分析每个细节,找到关键点,一击即中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否则打草惊蛇就可能功亏一篑。

如何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

有时候选择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对租赁公司来说是一个艰难选择。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债权人共同参与承租人资产的清偿,如果选择刑事控告,只能通过追赃的方式获得补偿。但是实践中刑事追赃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1. 通过追赃迅速控制财物。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所有资产进行冻结,防止其转移资产。这个资产冻结的范围远远大于民事诉讼中只限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一旦定罪后,被害人可以通过法院发还赃物的形式迅速取回被骗取财物。而不必等漫长的执行过程。

2. 通过刑事谅解取得赔偿金。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数会提起通过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换取取保候审或者轻判。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量刑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也是能够获取取保候审或缓刑的重要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只要有履行能力,都会积极向被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求得谅解。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都超过了其实际损失。

3. 能够快速处理并结案。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有法定期限,通常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只要6个月左右,相比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以及执行的漫长期限,刑事案件处理的周期远远短于民事案件。

4. 能够在业内起到警示作用。一旦刑事控告成功,不论对行业内,还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员工,都将起到严厉的警示教育作用,可以积极的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并强化内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5. 可以减轻自身的取证工作。民事诉讼中取证责任都在自身,各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一旦启动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各种司法资源和手段进行取证,会加速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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