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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潮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慧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易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煌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志诚泰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信金控有限公司、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嘉泰新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赛领国际〔201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申港证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股东名称及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亿股)
持股比例
1
民信金控有限公司
5.25
15%
2
民众证券有限公司
5.25
15%
3
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
有限公司
3.5
10%
4
上海长甲投资有限公司
3.5
10%
5
中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3.5
10%
6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5
10%
7
张家港鸿运投资有限公司
2.3
6.57%
8
嘉泰新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7
4.85%
9
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4.28%
10
广东潮弘投资有限公司
1
2.86%
11
上海慧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2.86%
12
武汉易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1
2.86%
13
上海煌富贸易有限公司
1
2.86%
14
北京志诚泰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
2.86%
合计
35
100%
上述出资中,股东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
二、核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我会对申港证券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申港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们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CEPA补充协议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完成申港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你们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港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申港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申港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五、申港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申港证券拟设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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