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转载]关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公司收入问题
一、概述
根据 2006 年 12 月 1日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自此条例实施以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上市主体的收入。因此,旅游企业准备改制上市,如果以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门票收入,该等收入必须剥离;若此前门票收入所占比重较大,则需由券商及会计师判断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包括了公园门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最近的审核动向,如果该等公园不属于风景名胜区,其门票收入是可以进入上市主体的(见附件:三特索道(002159)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项,证监会就此专门反馈意见,要求核查“这些公园是否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后认为,该等公园不属于建设部主管的风景名胜区)。
二、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风景名胜区条例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7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80201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法规标题】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办城函[2007]29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91215
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
三、结论
2006年12月1日后属于国务院认定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收入,如果不属于国务院认定的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其门票收入可以进入上市主体。
2011年9月26日
附件一:《武汉三特索道(002159)IPO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旅游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附件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业领域】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中的PPP模式应用
景区票价理应与“成本”无关
旅游景区IPO关注问题全总结
旅游景区行业及其上市障碍分析
庄园想上市?并购?融资?这几个问题要早做准备
基小律观点 | 旅游行业IPO之门票收入问题简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