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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鲁军:从古代刑罚的演变看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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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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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罪犯(有时还包括罪犯的亲属友人)施行的惩罚措施。最初的“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一直以来,睿智的思想家、慈善家和宗教改革者都在努力寻求对刑罚进行符合人道要求的变革,使刑罚的重点被定义为积极改造犯人而不是报复性地惩罚犯人。近日,本土文化学者邹鲁军做客船山故里国学飘香石鼓书院大讲坛国学讲座,为大家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中国古代的刑罚有500种,但“正刑”只有五种,又称“奴隶制五刑”或“封建制五刑”,包括墨、劓(y)、刖、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奴隶制五刑”成为中国奴隶时代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其中,墨刑,又名黥刑、r刑,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这种刑罚就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表示犯罪的标志,以后再也擦洗不掉,但不影响劳动能力,是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在夏商就已普遍使用,周代受刑者往往派去守边关。秦灭六国之后,将战败国的军民大多处以劓刑,“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褚衣塞路,有鼻者丑。”后来,汉文帝下诏废除劓刑改笞三百代替;南朝梁时,箫衍再次下诏废之。隋以后刑典中不再有之。

  刖刑,也作|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其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属肉刑,亦有指它是满清十大酷刑之一。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早在夏、商时代,此类刑罚便作为最主要的常用刑之一。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统称。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可以说,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刚刚摆脱野蛮步入文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这种社会里不可避免地残留着野蛮时期的刑罚手段。上述几种刑罚,除死刑外,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这种传统遗害深远。

  “封建社会五刑”——笞、杖、徒、流、死

  到了西汉时期,统治者曾废除伤残肢体的肉刑,代之以笞、杖。至汉末,虽仍未真正废止以致人伤残为目的的刑罚,但传统的五刑已发生变化。在魏晋南北朝,对原有的五刑屡加变更;到隋、唐时,终于定为“笞、杖、徒、流、死”,是为“封建社会五刑”,一直沿用到明、清。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国太仓令淳于意获罪,小女儿提萦随行赴长安并向朝廷上书,愿没身为奴,替父赎刑,让其改过自新。文帝考虑再三,肯定了改过自新的观点,遂按丞相张苍的意见,下令废除肉刑。用城旦、笞刑和死刑取代了延续两千年的黥、劓、n刑,并开始废除宫刑。尽管他并未彻底废除肉刑,但却奠定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基础。

  笞是笞打,是指中国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汉时,笞则用竹,轻时则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景帝时,往往笞未毕而人已死,幸而不死,亦不可为人,故减笞五百为三百,三百为二百。不久,又改三百为二百,二百为一百。同时定《箠令》,规定以竹代小荆,箠长五尺,本一寸,末半寸,皆削平其节。笞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人。因此,受笞者得全。

  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p法杖p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同时达到凌辱之效,其刑罚仅重于笞刑。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起初,汉文帝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以后历代大同小异。《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隋唐时期,以徒流为中心的封建五刑正式确立。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期满后,官可复仕,民可回原籍。

  死刑即剥夺罪犯的生命。在中国古代方式繁多,主要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等。魏改为S、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隋唐定为斩、绞两等。凌迟,俗称剐。此刑为五种刑罚中最残忍的一种。

邹鲁军

  古代刑罚的演变,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

  可以说,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所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地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更加牢固地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

  二是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造成随意性较大。

  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

  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立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是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

  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

  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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