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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创新治理”的“社会短板”
[提要]  原标题:补齐“创新治理”的“社会短板”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新论断。如今,伴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确立,在科技创新领域将会上演一部怎样的“创新治理”大戏,让我们拭目以待。
原标题:补齐“创新治理”的“社会短板”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新论断。全会公报除了在总目标中提出“治理”这一概念外,还在其他部分如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需要“政府治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创新社会治理”中多次使用这一名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那么,究竟什么是治理?强调治理意味着什么?治理对于我国科技创新工作又有哪些启示呢?
“治理”一词来源于公共管理领域。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共同事务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与其说治理是一个概念,不如说治理是一种理念。治理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为了促进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不是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其合作将产生“1+1+1>3”的效果。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社会组织的网络能力,能够相互配合、彼此补充,协同推进国家向着更好的、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治理理念和创新体系理论在逻辑上有相通之处,二者都强调主体间的分工、配合与协同。国家治理体系内,创新不再只靠市场和政府力量推动,还依靠社会本身具有自组织能力。社会组织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特点,决定了它能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域”发挥独特作用。例如,基金会作为一种民间筹款机制,可以投资被政府和企业忽略的科学研究领域,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科技社团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组织,能够提供科普、信息等公共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架起沟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充分发挥政策协调职能,促进创新政策的有效落实。
回顾我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多数改革发生在经济领域,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我们经历了由政府主导下的“研发管理”到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转变。如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创新治理”,应成为今后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一条新思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在营造创新环境、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导向的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继续完善、巩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尽快补齐社会组织促进创新方面的“短板”,形成三方共同参与的创新治理新格局。
当前,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正在我国全面铺开,社会组织发展正面临重大机遇。由于社会组织包含的类型多、可发挥作用的空间大,接下来急需做的一项工作是通过观察社会组织在我国和发达国家促进创新的实践,及时总结到底哪些社会组织能够成为“创新治理”的参与者。这项“收窄”范围的工作,将对下一阶段发现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新的抓手,具有直接和现实的意义。
去年年底,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我国首家科技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挂牌成立了。如今,伴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确立,在科技创新领域将会上演一部怎样的“创新治理”大戏,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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