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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多适用假释限制减刑

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比例极不协调。减刑适用率高,假释适用率低。据笔者调查,减刑适用率少则百分之十几,多则高达百分之四五十;假释适用率在全国仅有百分之二左右。不少地方甚至根本没有适用过假释,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量适用假释、较少适用减刑的现状形成极大反差。笔者认为,应限制减刑,多适用假释。

1.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一,重新犯罪率高。笔者调查发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前三年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高发期”。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着强烈的不平衡感、失落感,走出高墙后,不少人存在“要把失去的东西夺回来”的心理,加上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安置工作滞后,刑满释放后很容易重蹈覆辙走向犯罪。其二,减刑裁定的不可撤销不可逆转性,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特别是罪犯减刑后余刑不长、不再有减刑机会,这类罪犯不容易服从管教,有的甚至对抗改造。对这些罪犯,监狱很难凭现有手段管理。

2.假释制度的优势。其一,预防重新犯罪。假释后罪犯仍然要受到有关机关的严格监管,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被撤销假释,因此,假释的这种附条件性,对被假释的罪犯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作用,可以预防重新犯罪。其二,假释重犯率低。根据调查,罪犯假释后的重新犯罪率很低,只有2%左右。其三,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搭建桥梁。假释制度有利于培养罪犯的自律意识和能力,通过疏导,能缓解出狱人员的心理冲击,为其逐渐适应社会生活搭起一个过渡的桥梁。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路径应为:首先改变刑罚执行理念,其次不断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保留适用减刑制度;另一方面,在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重合适用的领域,即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尽量适用假释制度(除几类被限制假释的严重刑事犯罪外),在累进处遇制(累进处遇制是将判决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依照受刑人改善的程度,逐渐由下级进到上级,随着级别的递增,逐渐缓和其处遇,以鼓励受刑人改过自新,使他适合于社会生活的行刑制度。传统的累进处遇只是在监狱内适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由于改造良好而获得生活待遇方面的好转;二是获得警戒等级的降低,从而得到更多的自由;三是得到假释,离开监狱环境,进入社会服刑,得到更大程度的自由。当前世界各国监狱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这一改造制度)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假释制度。这样既能尽量避免减刑制度的弊端,又能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作用,并实现两者功能的互补。

 

 

[责任编辑: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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