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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子公司发放工资涉税问题处理及各地口径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浅析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子公司发放工资涉税问题

业务背景:

母公司属于大型集团型公司,办公地址在上海;子公司分布全部与全国各地;母公司在20XX年设立一个人才计划,招募全国符合标准的优秀人才,作为集团内子公司储备总经理;先在集团轮岗学习6个月至一年左右,后下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后下放到各地子公司;各位优秀人才均与母公司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同意按集团安排,优秀人才在集团内各地每2-3年在不同城市轮岗,发挥价值。

20XX年各位人才到全国各地主持工作,其工资发放存在各种不同类型:

1、集团发放工资薪金,在集团缴纳社保公积金、福利报销;子公司发放年终奖。

2、集团发放工资薪金,在子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福利报销;子公司发放年终奖。

3、子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在子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福利报销,子公司发放年终奖。

4、集团发放工资薪金,在集团缴纳社保公积金、福利报销;集团发放年终奖。

分析:

不论实操中有多特殊的种模式,其主要本质是,母集団签订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薪资由子公司承担;社保、公积金问题,因为国家的社保、公积金制度每个城市都不一样,间接导致医疗报销,购房需求等要求差异,企业也在为管理方便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员工需求,允许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甲方所在地缴纳社保,公积金。

涉税问题讨论:

1.企业所得税层面:

母公司不论哪种模式,无非是母公司没有按规定的工资薪金全额在母公司层面扣除,子公司因没有劳动合同,但是扣除了部分工资薪金。

风险点:

母公司先行垫付费用,后问子公司收取的社保费、公积金、工资等,在母公司层面收取费用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否则母公司发生的社保、公积金、工资等不能母公司层面列支扣除;除非情形4下,所有费用均发生在母公司,且不问子公司提取,全由母公司自己承担。

子公司,列支了相关人员的费用,风险点就是无劳动合同,从形式上讲列支了与生产经营无关人员的费用,有可能调整。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某地税局答疑:

(一五)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害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实操处理把握原则:一个人的人员工资社保,只能在某一家公司单笔列支,不能多次列支,相互直接提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结算,确认各自的收入和费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工作在某地就应当在某服务公司列支扣除。不能因为某公司亏损,某公司盈利在两公司内来回切换列支。

个人所得税层面:

在A公司或者B公司分开缴纳工资和社保公积金,不确定各地社保的结算方式,比如杭州不论你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基数有按多少,必须在个税系统录写一笔工资薪金。若你的工资是上海发放的,最终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多出一笔实际没有发放的虚拟收入,要并入工资薪金合并扣个人税。

增值税层面:

母公司问子公司提取社保工资福利等费用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获取进项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这块实操比较模糊。

我们先看下几个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灵活用工:不同于固定全职,一般是企业根据用人需求,灵活地聘用人才,双方并没有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简称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增值税文件规定: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文件规定总结:若代缴社保工资行为属于劳务派遣可以按全部价格全额纳税,开具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差额纳税,不得下不得开具专票。

若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笔者这边看了税法文件的规定,也琢磨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灵活用工的定义,很明显母公司为子公司列支工资,提取费用开具发票行为,不属于里面的任何一种行为。故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第一:无劳务派遣资质,也未和有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集团内部人员不存在人力资源外包,用工人员劳动合同一直未变更,集团也未将工作外包第三方处理。

第三:不属于灵活用工,员工有真实的劳动合同,本质是集团体系内,因工作需要,根据工作真实原因调动。

实操层面:笔者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按咨询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在遇到税务检查时遇到挑战,某些人理解为该行为类似于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之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得转出。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财税评论汪道平注

问:母子公司互派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2017年宁波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派遣员工在B企业任职,B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任职关系,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于所得税前扣除。若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则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处理。

天津税务局2019关于汇算清缴政策有解答:

 9.企业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


 10.母子公司之间人员调派,如母公司将人员派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将该员工工资转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发放,该员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将员工派到子公司工作,应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

  25、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

河北省税务局2021年回复关于母子公司之间人员调配涉及工资薪金涉税问题的答复:


某企业:

母公司在北京注册、登记、经营,员工均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一子公司。为河北省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是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部分人员在北京母公司缴纳社保并由北京母公司代发工资。

1.该部分员工产生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该部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在北京还是河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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