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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赵振华、张俊卿职务犯罪案丨平凉法院十大案件之七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

在4月12日召开的平凉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平凉建设,我们创设专栏,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2020年度平凉法院十大案件的相关情况。

【案件七】

赵振华、张俊卿职务犯罪案

【基本案情】

赵振华担任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张俊卿担任公司负责人、执行董事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滥用职权违规为企业及个人担保贷款21笔,给国家造成损失7800万余元。张俊卿担任担保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向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高某某介绍评估业务19笔,先后6次收受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8.1万元。案发后,张俊卿近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泾川县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俊卿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赵振华、张俊卿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上诉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张俊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对张俊卿所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平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滥用职权,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二名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本应守土尽责,把关尽职,但却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违规操作进行贷款担保或通过介绍业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管理、审批等职责的国有公司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公司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和底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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