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回发布
一、搬迁对象和范围
1.居住在深山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农户;
2.居住在远离乡镇交通干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投资成本过大,就医、就学不便的自然村组的农户;
3.居住在人口密度低,扶贫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高的贫困村落,或因生态工程建设需要搬迁区域的农户。
4.以下情形不得列为上述安置对象:
(1)已通过移民扶贫、以工代赈移民等形式得到妥善安置的;
(2)在集镇、城区或县城以上的城市拥有房屋产权的;
(3)已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
(4)不得将采矿深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需搬迁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
5.户主确定以2015年12月底前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农业户口的户主为准。
二、搬迁地点
1.进城进园安置:南康区家具产业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镜坝工业园易地搬迁安置点;
2.圩镇安置:在乡镇所在地建设安置点安置;
3.中心村安置:在中心村建设安置点安置;
4.自主进城(圩镇)购买新房(二手房)进行安置;
5.在乡镇和村组支持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引导分散安置户,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易地分散建房。
三、建设标准与补助标准
安置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对于采取宅基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能超过90平方米。
四、建(购)房补助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2万元。
2.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每人补助0.8万元。
总策划:黄清华
总监 制:左 兵
审 核:杨 峰
投 稿:肖 玮 黄 捷 夏桂花
编 辑: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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