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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 。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二、执行措施

在中国,不允许把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否则就侵犯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处置义务人的财产时,要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小予以决定,既要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也要照顾被执行人及其供养家属的需要,保留必要的生产用具和生活资料。法律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如被执行人职业上亟需的物品、表示荣誉和纪念的物品等,都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 

(一)分类

1.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由金融单位用转帐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这些单位一般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有存款,如果它们拒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把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划拨到申请人帐户上去。这种强制性的执行措施,由有关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不必经过被执行人同意

3.扣留、提取收入: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认为需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储蓄存款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为了防止转移、隐匿或者毁坏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将这些财产,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或者移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5.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7. 办理证照转移: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执行中止

(一)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四、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执行终结的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二)执行终结的效力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五、执行回转

(一)执行回转的情形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 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 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二)注意事项


1.执行回转裁定由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作出。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任命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孙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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