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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 (转)

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    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    收入的分类

按照其性质,收入可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而取得的收入等。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一)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进行计量。

(三)   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    需要安装和检验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2.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3.  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4.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5.  售后回购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情况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不确认收入。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

6.  售后租回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调整该资产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7.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全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在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否作为销售处理,或作为筹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确定作为销售处理的,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

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消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

8.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   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

1.  现金折扣的处理

(1)现金折扣的概念        

现金折旧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2)现金折扣的帐务处理

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  销售折让的处理

(1)销售折让的概念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客户价格上的减让,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按实际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减去商业折扣)确认。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3.  销售退回的处理

(1)销售退回的概念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2)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若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的,应当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回。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的,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本报告期间销售的商品在报告期间终了前退回的,冲减退回月份的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②以前报告期间销售的商品在本报告期间终了前退回的,冲减退回月份的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③报告期间或以前报告期间销售的商品在报告期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的,冲减报告期间的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④销售退回时,对已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同时冲减报告期间相关的折扣、折让。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    在同一报告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报告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收入,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二)    提供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报告期间劳务收入的确认

1.  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  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3.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认为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则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劳务的完成程度的确定方法

(1)测量已完工的进度。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有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5.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应确认收入费用的计算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报告期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报告期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报告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报告期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报告期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报告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6.不能可靠估计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时收入的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则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应合理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3)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内容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所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二)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 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末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四) 使用费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收取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收入。

五、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 建造合同的概念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二) 建造合同的类型

1.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三)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合同收入的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

2.  合同费用的内容

合同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六、关联方交易收入的确认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处理

1.正常商品销售

(1)正常商品销售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例如工业制造企业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零售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建造的商品房、施工企业承接劳务等。

(2)正常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①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及以上)时的处理,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相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相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以下)时的处理。

当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时,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时,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几如资本公积。

有确凿证据(例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公司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则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1)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这里的“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偶然的、非经常性发生的,并且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较大的(如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了重要性标准的),以及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2)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转移应收债权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 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受委托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1)上市公司实质上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的,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

(2)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①受托经营资产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②受托经营企业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企业,上市公司应按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需承担部分亏损的,则应承担的亏损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的(即委托方仍支付托管经营费用),同时也不需要上市公司承担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亏损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需要承担部分亏损,同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先冲减应承担的亏损额,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应承担的亏损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上市公司委托其相关联方,将部分资产交由关联方经营,或将其拥有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交由关联方经营,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经营其部分资产或企业的,可获得定额收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接受其关联方委托经营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资料:

华兴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2年9月20日,该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电子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同)5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80台A电子设备,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电子设备。  

该公司在2002年度确认销售80台A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2)2002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乙企业销售B电子设备6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B电子设备每台的销售成本为250万元。该公司已将60台发送乙企业。乙企业在对该B电子设备进行验收后已如数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该公司。

该公司在2002年度以每台400万元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对外销售,不向其他公司销售。

(3)2002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安装C设备1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丙企业销售C设备1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0万元;C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丙企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10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C设备运抵丙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C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50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万元确认销售C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4)2002年10月18日,该公司与丁企业签订一项电子设备的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30%,发生设计费用6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3年3月30田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40万元。丁企业按合同已于12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24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将收到的24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

(5)12月20日,该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

12月22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3年3月20日前以每台408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2年度已按每台40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要求:

分析判断华兴公司上述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1)属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对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以收到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本案例(1)中,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A电子设备80台,但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为40台。

本案例(2)属于商品销售收入方面的收入确认。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首先要判断该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至对方,如果已转移到对方则应确认收入;反之则不能确认收入。其次,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判断,如果销售客户属于关联方,则应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进行确认。本案例(2)似属于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在本案例(2)中,该公司生产的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销售,按照关联方交易确认收入的规定,即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销售收入。根据本案例(2)的资料,该公司向乙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其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60%(400万元÷250万元),超过120%,似应按每台300万元(250万元×120%)的价格确认B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

本案例(3)属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确认。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该交易需要安装和检验。在本案例(3)中,在本期虽然已经将商品运至对方,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似不应确认收入。

本案例(4)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似应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

本案例(5),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D电子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D电子设备的义务。因此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如果将上述交易判断为商品销售业务,则应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并计量相应的收入。如果判断认为属于融资业务,则应接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本案例(5)似属于融资业务,不应确认收入。

一、或有事项概述

(一)或有事项的概念

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

(二)或有事项的特征

1.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对企业是产生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虽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有多大,只能有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来确定。

2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会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结果即使会发生,发生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加以确定。或有事项发生时,其结果难以证实,需要由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  影响或有事项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不能由企业控制。

(三)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事项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另一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相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2)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负债包括有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特殊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或有负债作为特殊的现时义务,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2.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或有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2)或有资产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资产是一种潜在资产,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其是否会形成企业真正的资产,须通过不完全有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一) 或有事项的确认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其中,“很可能”指企业履行因或有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的情形。履行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既为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要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能够可靠估计。

(二) 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

1.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率计算确定。

2.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补偿,该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基本确定”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形),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案例分析

资料: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间为其大股东B公司自某银行取得的数笔贷款提供担保。有关情况如下:

1.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两笔贷款于2001年4月到期,贷款本金3000万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580万元。B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银行于2001年6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A公司偿付所欠款项。

(1)2001年12月,法院判决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3580万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2)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A公司代B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B公司对A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据B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580万元款项。但A公司认为,鉴于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B公司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及到期利息有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B公司3580万元的款项。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银行取得的另外一笔贷款到期,B公司因财务困难,仍无法偿付,该笔贷款本金1900万元,B公司已将贷款利息分期支付给银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规定:

①A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A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则A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2)A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1900万元。

(3)鉴于至2002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在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中未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要求: 

请判断A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各事项均属于对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计可从第三方取得赔偿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本案例事项1,在判断A公司是否能在其2001年年报中确认一项应收款项时,应注意分析其从B公司得到补偿的可能性。A公司将其为B公司偿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确认为资产时,必须满足“基本确定”这一确认条件。本案例中,A公司虽有权向B公司索取代为偿付的款项,且B公司对A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但在2001年底,基于B公司的财务状况,A公司获得B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并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不符合确认补偿的条件,不能予以确认。

本案例事项2,在判断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时,应着重考虑:判断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是否已经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虽然在本案例中至2002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单位尚未提起诉讼,基于本案例中事项1的情况,作为同一家贷款银行在就前笔贷款已经法院判决胜诉,并取得A公司代B公司偿付有关款项的情况下,该贷款银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极大,而且一旦提起诉讼,按照担保合同,A公司将会被要求代B公司支付全部1900万无贷款,这一点可从A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确认由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以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作为判断基础,而不应以债权单位是否提起诉讼为依据。本案例中A公司在提供2002年会计报表时,应根据预计的赔偿金额确认有关的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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