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此举标志着,在推行20多年后,“垃圾分类”在申城纳入法治框架:从7月1日起,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单位、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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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与投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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