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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一、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问题

1、目前在全国并未就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由于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很有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区别,因此便需要根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情形不同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如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则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然而,如果并非以上两种情形而受伤,如被他人殴打致残等情形,又应当适用何种鉴定标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了其适用于除工伤、职业病及交通事故以外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但该标准虽然早在2005年1月1日就已制定,然而却直至今日都尚未正式颁布施行,因此目前其并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一个鉴定的统一参照标准,各地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鉴定往往由当地的司法部门决定适用何种参照标准。
2、各地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提及在此前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范围内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标准。由此可见,浙江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将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而四川省司法厅则在其官方网站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四川是否使用”这一问题答复认为:“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征求意见,但未正式颁布……对刑事案件所致伤残等级的鉴定,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重庆市中级法院<关于规范法院系统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中适用鉴定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1994]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其认为“……意外致伤,需要进行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的,原则上中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四川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倾向于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
     除了如何选择适用本文所述的三个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之外,有的省市选择了自行制定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京高法[2010]234号),便规定了北京市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将适用其地方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实务过程中关于如何适用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选择适用相对应的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将会自行根据伤害发生的原因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标准。但为了避免鉴定机构限定错误,申请鉴定人可主动向其告知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如果自身对于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选择不能确认的,则应当和当地鉴定机构沟通了解当地所采用的鉴定标准。如当地鉴定机构对此也无法确认的,则可以要求其同时适用数种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2、在存在数个诉讼管辖地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地的鉴定标准不同选择更有利的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数个诉讼管辖地的,在权衡差旅支出之后觉得可接受的情况下,则我们往往会选择收入标准较高的地点提出诉讼。如某人在西安被深圳的车主撞倒导致严重伤残,则其选择在深圳起诉可获得更高的残疾赔偿金。
       因此,结合本文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的人身损害案件中,选择受诉法院时除了应当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之外,还应考虑当地倾向于适用何种鉴定标准,而该鉴定标准对伤者的残疾等级评定是否有利。
      举例来说,浙江某市的一个建筑工地倒塌,将十多名市民砸伤。由于该建筑工地是由一在四川某市注册的公司负责建设,故此该批市民既可以依据被告所在地选择在四川某市起诉,也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地选择在浙江某市起诉。经过权衡,该批市民发现如果在浙江起诉,则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所得出的伤残等级普遍要比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得出的伤残等级要低一、二个等级。即便结合浙江某市的收入标准要高于四川某市的收入标准以及异地起诉的差旅费用进行考虑,由于在四川起诉可主张的伤残等级更高,故此仍然可以得到更高的赔偿金额。因此,在本案中选择在四川某市提起诉讼则更为有利。
三、结语
     由于各个鉴定标准针对伤情定性的差异以及各个地区适用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同一伤情因为发生的原因不同而鉴定出不同的伤残等级,甚至还会导致同一伤情因为在不同的地区鉴定而产生不同的伤残等级。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差异也会导致受害人对鉴定标准的选择产生混淆,从而产生适用鉴定标准错误而需要重复鉴定等耗费金钱、时间成本的情况。为此,目前已有许多声音呼吁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以避免过多围绕着鉴定标准如何选定等此类耗费司法资源及诉讼成本的问题产生。而在鉴定标准尚未统一的今天,笔者也建议各地司法部门能够在当地发文对鉴定标准的采用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亦或是在个案办理的过程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进行释明,以便于受害人更明确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会因模糊不清的鉴定程序而切身体会到祸不单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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