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总则掌握短平快

     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根据两会发言人,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以下民法总则》简称总则民法通则》简称通则》。

     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通则》为基础,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笔者作为通则制订与实施三十年的见证者,现就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总则》的创新与变点进行简要解读,期望对于没有集中时间脱产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同样能够准确、全面对理解与适用《总则》。

 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创新与变点1公序良俗与生态保护写进民法原则。

总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创新与变点2包括彩礼在内的民间习惯的法律适用,有了依据。

 

总则

  处理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民间习惯有着广泛的群众根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公序良俗都是应该加以认可的。比如农村中婚姻毁约时彩礼返还就有着一直认可的习惯。

创新与变点3: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导读:总则草案明确,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举其实是对生命权的尊重,胎儿不仅仅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一个新的生命,他/她的权益当然也需要保护。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创新与变点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下调8周岁(社会发展)

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创新与变点5:监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  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书面确定监护人方式

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属于立法空白点。这次《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新增国家监护兜底规定

总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创新与变点6:增设宣告死亡中的例外情形,即“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总则》: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关联法条】

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创新与变点7更新了原来的法人分类划分,特别规定了“特别法人”。

总则》放弃了《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总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创新与变点8: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主体,改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依据《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而非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董事会成员,而不能由股东大会另行确定的其他人员。这是一条十分适合国情的规定,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公司法规定其清算义务,确实勉为其难。这次重新规定,十分必要。

 

总则》: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联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创新与变点9: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创新与变点10理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概念不再 使用“民事行为”不规范语言

总则停止使用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概念,重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从中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总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关联法条】

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创新与变点11理清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增加了不违背公序良俗。未采纳“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概念。

1、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经过几年司法实践已为实务界所接受,总则草案均使用“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最终表决稿为什么会抛弃“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转而采用了一种相当拗口的表述,可能是为了语言通俗化吧

2、理清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增加了不违背公序良;同时将要通则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缩小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草案(四审稿)》(2017年3月8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创新与变点12: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仅有撤销权没有“变更权”。

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通则》: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创新与变点13有关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的情形明确做出规定

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创新与变点1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延长为最长五年。有延有减,值得推敲。

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创新与变点15:完善了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则,给予善意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继续履行的选择权

  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是,《总则》增加规定,善意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这与合同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

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创新与变点16规定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导读: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虚假诉讼等属于无效行为。

《总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创新与变点17:规定了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无效

导读:虚假表示无效正式入法。隐藏表示是否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比如名为买卖实为租赁,租赁有效。此条参照了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

 

 

《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创新与变点18 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这次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豁免对于倡导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有着积极意义,具有社会正能量。但是不区分任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律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有待实践检验,起码行为人存在故意是不能免责的

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创新与变点19: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

 

导读: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实属多余,即使没有此条规定,按照一般自然人对待,一样都能够得到保护。只能理解为属于法条的提示性规定吧。

 

  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创新与变点20: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规则,对于合同法规定进一步确认

总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创新与变点21: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行政责任规则。

总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创新与变点2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

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联法条】

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总则》施行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适用?

 

创新与变点23: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创新与变点24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创新与变点25: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被动性,也就是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这与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

总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全面解读《民法总则》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如何衔接适用?| 庭前独角兽
民法总则188条「诉讼时效」规定要义|高杉LEGAL
【学术前沿】|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