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9年3月18日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项目主管职务,至2010年3月18日期满后,公司未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与申请人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王仍在公司工作至2011年3月29日。
2011年3月31,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事项为:1、裁决被申请人(某商务公司)向申请人(王某)支付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8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8320元。
2012年5月22日,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两项仲裁请求。
某商务公司不服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随后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仲裁裁决。
一审中,某商务公司则新增提交了王某入职时填写的《员工个人资料登记表》,以证明王某登记的毕业学校是虚假的,构成欺诈,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对此,王某承认毕业学校不实、但学历属实,同时辩称:其入职时,某商务公司并未对其提出学历要求,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经法庭询问,某商务公司未能提供对王某所任岗位的学历要求的证据。
2012年8月20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随后,某商务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8日,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在录用王某时,有明确的学历要求,故法院驳回了其主张王某学历虚假从而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是正确的。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一定要在录用新员工时,明确新员工的录用条件(包括学历),并保存好劳动者已经知晓录用条件的证据。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