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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作为遗产,可否进行遗嘱赠与?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涉案房屋遗嘱...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50-2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作为遗产,可否进行遗嘱赠与?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涉案房屋遗嘱继承人是否放弃、未接受遗赠?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适用法定继承?or可以遗嘱赠与(下)

---丁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改房 工龄折扣 已故配偶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赠与 代书遗嘱 夫妻共同财产 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 成本价房改房 财产性权益


【要点提示】

工龄折扣应理解为单位给予职工购买房改房的一种优惠政策,如购房者的配偶已去世,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享受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一是享受主体仅限于已故人员的配偶,二是已故人员的配偶未再婚。优惠政策本身是一种财产,被继承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但能由此认定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案例中被继承人经律师进行代书遗嘱,通过所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及代理律师到庭陈述内容可以判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无效的前提下,故法院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涉案房屋由遗嘱赠与的被赠与人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4(被上诉人)

被告:丁某1、丁某2、丁某3(上诉人);丁某5


【案情简介】

丁某6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丁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其中周某1993年5月6日死亡丁某620163月3日死亡

2000年6月26日,丁某6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根据(1994)经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精神,丁某626498元购买涉诉房屋,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165元,丁某6享受工龄折扣(折扣率为0.9%)等。2000年1月20日填写的《某公司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工龄:男方34、女方22、合计53,年工龄折扣率0.9%。1995年2月交付首付款10282元等。2000年7月5日,丁某6补交房款14290元。丁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表示购房款中各人均有出资。2000年9月18日涉诉房屋于登记丁某6名下。

2010年12月29日,丁某6由律师张某、苏某见证及代书《遗嘱》,内容为:丁某6名下的涉诉房屋系厂的职工房,后由其出资购买,现决定在百年之后将涉诉房屋给孙女丁某4,特此请律师对所作遗嘱予以见证并负责对遗嘱予以监督执行,立遗嘱人丁某6,代书律师张某,见证律师苏某。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

另,2011年1月25日,丁某2、丁某3分别出具《声明书》,写明:声明自愿放弃涉诉房屋的继承权,由丁某4继承,特此声明。方均认可购买涉诉房屋折扣丁某6周某的工龄。

后各方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丁某4诉至法院,请求涉案房屋由丁某4继承。


【法院判决】

一审:被继承人丁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由丁某4继承。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详见公众号10月18日推文: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二、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扣购买的房改房作为遗产,可否进行遗嘱赠与?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涉案房屋遗嘱继承人是否放弃、未接受遗赠?

丁某1、丁某3、丁某2提出律师代书遗嘱及律师代书《声明书》违背常理无效。法院认为,综合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及律师苏某到庭陈述可以判断,丁某6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丁某1对《遗嘱》的代书过程及内容所提异议均足以认定丁某6的遗嘱无效;丁某1虽有残疾,但其提供的用以证明其无生活劳动及自理能力的证据并充分;丁某1、丁某2、丁某3亦举证证明代书《遗嘱》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代书《遗嘱》有效,且如前问题一所述,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某6有处分权,涉案的房屋适用法定继承以按照代书遗嘱进行遗嘱赠与,由丁某4继承房屋。

丁某1、丁某3、丁某2提出丁某4应在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法院审查后认为,丁某4持有涉诉房屋房产证、丁某6的代书遗嘱其行为表明其已接受遗赠,并未放弃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各方当事人系血浓于水的直系亲属,应以实际行动促进和维系双方和睦相处,避免因继承事宜产生隔膜和嫌隙,互相关爱、相互帮扶。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人利益;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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