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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有权撤销夫妻离婚协议内容

【关键词】

夫妻离婚协议   第三人撤销

基本案情

2013.8月张三向李四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期一个月,陈男在该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后张三未按期偿还借款,2014.12月陈男向李四出具《还款承诺书》,“因张三被拘留无偿还能力,其承诺在2014.12.31日前后还清300万元整。”

2015.1.21日陈男与其妻陈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位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A归陈女所有。

后李四将陈男诉至法院,被判偿还李四300万元及利息。在申请强执过程中,才得知陈男已经离婚,以及房产A归陈女的情况。

现李四将陈氏男女双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房屋A归陈女一项内容。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男为李四出具还款承诺书系发生在其与陈女离婚之前,陈男与陈女就诉争房屋的分割与李四有利害关系,故其主体适格。李四通过执行异议裁定知悉陈男与陈女离婚,其于2017年8月28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陈男在明知其对李四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陈女,损害了李四的民事权益,故判决撤销离婚调解书确认房屋A归陈女所有。

上诉观点

陈氏男女分别上诉认为:第一,陈氏男女经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离婚诉讼不涉及第三人权益,李四并不具有第三人的身份;第二,李四与陈男之间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李四对涉案房屋A即不享有担保债权也不享有任何物权;第三,李四早在2016.8.23日已知陈氏男女双方离婚事宜,现提出的撤销之诉已过诉讼时效;第四,陈氏男女二人对房屋A的处分,并非对李四有法律关联的诉讼标的进行处分,与李四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

二审法院观点

房屋A属于陈男与陈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不涉及其他人的权利,调解书对该房屋进行处理并不存在错误。且李四对陈男所享有的只是针对陈男个人的普通债权,在调解书所涉房屋上并没有设定担保物权,调解书对该房屋的处理亦没有损害其相应的此类民事权益。李四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生效调解书中的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四诉求。

案例来源:(2018)京01民终3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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