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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死亡,公司为何赔了10万?| 人力资源法律

黄太极是广州如风公司员工。

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13日4时30分许,黄太极因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由黄太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太极家属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101460元(包括丧葬费补助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每个月工资按6764元计算)。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太极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5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故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黄太极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5×6764元(原告主张的标准为2015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月)=101460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因黄太极严重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死亡,不应享受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否则将明显不公平地加重企业负担,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黄太极事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严重醉酒(酒精含量高达174.8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超速(超速65%)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即使职工死亡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亡。同样,非因工死亡亦不应包括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的死亡,故黄太极某不应获得死亡待遇。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主张黄太极不符合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问题。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非因工死亡待遇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企业对于职工在遭遇相关的风险时对其特定家属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援助和抚恤,故本案中黄太极虽因自身过错而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家属依法仍享有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企业获得相应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权利。

因公司未为黄太极购买社会保险,故本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转由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粤01民终4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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