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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面临新的巨大风险!

来源:简小白(ID:jian-xiaobai),把世界交给年轻人,讲一个保温杯大叔眼中不同的世界。

根据来自滴滴官网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信息:滴滴出行发布的《移动出行与司机就业报告》显示,截止目前滴滴平台上已经有超过1500万的司机,覆盖了专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等多条业务线 ... ...

而据来自网约车司机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网约车司机平均月净收入大约在7000元左右。按照此数据推算,扣除油耗等费用前的月营业收入平均应该在10000元以上。

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作为移动互联网模式下催生的新业态,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引发了数起与出行安全、行业恶意竞争等相关的社会问题。

于是,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政府正式颁布执行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心者会发现该暂行办法中有这样一条耐人寻味的表述: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网约车这样一个平均收入高、从业人数规模较大的群体,该条规定我看到了网约车平台面对的一个刻不容缓的巨大风险在暗潮涌动。对此,网约车平台应该给予足够的认识和警惕。

一、网约车出了事故该谁来买单?

从《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这一点来看,表明了从官方层面已经将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定义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驾驶员开展的接单服务属于履行用人单位的“任职行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务损失,那么所有的风险责任和损失赔偿就会均指向网约车平台。

从运营收益角度来看:对于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暂且以每位驾驶员每月营业收入1万元,然后按照20%的抽佣来计算,网约车平台对于每位驾驶员每月可以抽到2000元。

从运营风险角度来看: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和驾驶员履职行为的确立,网约车平台将面对的不仅仅是正常的交通事故赔偿风险(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而且对于驾驶员是否是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也无非准确的判断。被别有用心的人假公济私薅羊毛,赔冤枉钱的情况在所难免。此外,我们后面还将提到一些更可怕的风险... ...

二、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是不是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网约车平台的主营业务是什么?——通过平台向驾驶员派单,为广大市民提供专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等多种出行服务。

那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是什么关系呢。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角度来看,主要分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用工关系三种。

一、从劳动关系角度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很显然,网约车平台是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年满16周岁,本人可自主依法享有劳动权。——无疑,驾驶员都符合这个条件。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由于存在着派单、接单、执行平台制定的服务行为规范、按照平台的规则获取劳动报酬等等,因此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具备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存在着劳动报酬的支付获取关系。因此,这个条件也是满足的。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既然网约车台的主营业务是向驾驶员派单,为广大市民提供专快车、出租车、顺风车、代驾等多种出行服务。那么驾驶员所接订单无疑是网约车平台的业务组成部分。

虽然劳动关系从用工形式上还可以划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而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明显是超出这一规定的。因此,从以上分析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符合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确认的几个特征。

二、从劳务关系角度看:劳务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首要特征——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无关。例如: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雇佣的那些帮助他们修剪花草、打扫卫生的园林保洁人员与他们之间就是劳务关系。显然,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一点。

2、第二个特征——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的人事和业务管理。首先驾驶员要提交个人相关信息并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岗工作,且从事的服务是要通过接受平台的派单指令来完成,其收入也是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核算,服务的实施也要遵从平台制定的服务行为规范等等都足以说明了驾驶员是在接收网约车平台的业务管理。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也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

因此,从以上分析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不符合劳务关系确认的几个特征。

三、从用工关系角度看:用工关系主要指劳务派遣关系。因为本身不存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该种关系没有存在的基础。

结论:依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定义,结合上述三种关系角度的分析,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确立为劳动关系是有法可依的。

三、劳动关系下,网约车平台必须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首先,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履行以下基本的法定义务: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工资报酬。

4、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具。

5、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带薪节假日。

6、承担劳动者因履行职务工作而非故意、非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

那么,这样更可怕的问题就来了——

四、网约车平台将面对的更可怕的风险

1、如果不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按照平均收入1万元计算,至少需要向每一位驾驶员支付11万元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仅此一项,按照滴滴目前全国驾驶员1500万的数量,赔偿费用或许可能接近2亿元。

2、如果不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仅需要补交,而且要承担行政处罚。如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没有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全部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这里面包含了养老金、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等可能数以百万的巨额赔偿。

而如果依法缴交,每人每月社保公积金支出就高达2700元左右。仅此一项就让网约车平台还要倒贴700元。这还没包括可能出现的工伤、工亡带来的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的赔偿。

而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女驾驶员在三期享受的长达近200天的全薪休假待遇,是否也要同样按照国家劳动法律规定执行呢?

3、当有一天,网约车平台主动与驾驶员解除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又将是一笔难以计算的巨额开支。

4、庞大的驾驶员人员管理问题,也会带来网约车平台极高的岗位配置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诸多未知问题。

五、一个不是很成熟的思路或许可以破解这个难题

时代在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如雨后春笋,这就在倒逼立法机构要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尽快出台一部专项立法让用人单位安安心心用人,让劳动者踏踏实实的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难题的最佳途径。

但是,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网约车平台或许可以考虑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从网约车业务经营平台转身网约车信息技术平台。

1、首先平台的业务变成了信息技术支持,与驾驶员从事的运营服务不再相关。

2、不在以抽佣的方式获取利润,也不用再向驾驶员支付劳动报酬,改为采用软件计时收费的方式获取收益。简单地说,就是出租软件使用权,按使用时长收费。

3、不再进行撮合派单,而是让使用者自由选择交易。

这样的转身,让曾经的网约车平台无论从何种角度去考量,都无法再与劳动关系扯上关系。至于按照软件使用时长收费能获得怎样的收益,只是极其简单的规则设计核算的问题。当然,这个设想没有考虑滴滴的其他战略发展布局在内,而仅仅是从网约车这一个小点上做的一个自认为还不成熟的设想而已。欢迎大家留言各抒己见,百家争鸣,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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