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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的土地,公司除按照成交价支付土地价款外,还缴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300万元。在办理产权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已按照成交价征收了契税。日前,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时,对我公司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还要求补征契税。请问,公司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当为净地,即政府部门一般会净地出让,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拍、挂”受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并非净地出让。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因此,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组成契税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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