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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吵架猝死家属索赔被法院驳回,“谁死谁有理”行不通了

原标题:男子吵架猝死家属索赔被法院驳回,“谁死谁有理”行不通了

文 | 柳宇霆

又是一起因吵架引发的民事纠纷。

上海奉贤法院微信公众号日前公布了一个案件判决,去年11月28日,在该市某地,荀某劝阻王某不当停车时发生争吵,王某被路人劝回屋后,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亲属将吵架对象荀某诉至法院,索赔90万余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不应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一条宝贵的生命,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陨落,王某的意外病发猝死,的确是令人惋惜的人间悲剧。作为王某的亲属,感到悲哀并寻求诉讼途径维权,也是可以理解的。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吵架那么一出戏,王某也不会弄得情绪如此激动,继而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

但是,这一诉求能不能得到司法支持,还要看到底有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和司法经验,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仅要看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更要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事民事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大庭广众之下的争吵,虽然有碍观瞻,谈不上高尚,却也很难说构成违法。

老实说,荀某主观上也没有什么过错。在这起纠纷事件中,荀某之所以跟王某发生争吵,其实源于王某不当停车。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公民劝阻、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荀某路见不平、挺身而出,阻止对方不当停车的违法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或许有人会说,荀某的过错在于,没有意料到王某的意外病发猝死。这种观点实在是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现实生活中,没有谁是“超人”,没有谁拥有料事如神、占卜吉凶的本事。既然不知晓对方还有心脏病在身,也就无法预料到,因激烈的吵架会导致对方猝死身亡。

在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人吵架之后,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的确有时间顺序,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回看这起纠纷,王某之所以病发猝死,与其患有心脏病,未能控制自身情绪,有着更多不可分割的联系。况且,荀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时间很短,且没有肢体冲突,所以不能将争吵归结为导致王某病发猝死的真实原因,进而让荀某承担不堪之重。

平心而论,奉贤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其实并不简单。从法律技术上来说,厘清侵权责任关系的是非曲直,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难度,真正困难的是,如何面对因“严重损害事实”而裹挟进逼的“民愤”“舆情”等各色压力。

当年的佘祥林杀妻冤案,法院在“亡妻”娘家人“联名上书”等压力下,一度作出有罪判决。如今,在“人死为大”的思维惯性下,司法审判同样容易变成“谁死谁有理”的折中摆平游戏。

这种“和稀泥”式调和操作,或许让死者亲属方面尝到了“甜头”,避免了聚众闹事等极端局面出现,却也付出了诸多的成本。对于对方当事人,有理却也吃了“三扁担”,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对于社会法治,这样的“搞定”司法,不仅损害了法院权威,也伤害了法治威信。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在法治王国里,只有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王侯。去年,在河南信阳的一个小区,老人骑车撞伤儿童,想要离开,被另一名小区居民阻拦,争执中老人倒地猝死,其家属将阻拦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阻拦者和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释放出跳出“谁死谁有理”窠臼的强烈讯号。

再看上海奉贤法院的司法判决,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明确“无过错”的争吵一方无须就对方发病猝死承担责任,故而也就更经得起法律、事实、时间和公众的检验,这种对司法底线的坚守,也捍卫了法治的尊严,值得借鉴和遵循。

责任编辑:于冉 UN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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