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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重大资产重组需知(一)


冯小哥:小钟老师,我看到你们在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上经常提到规避借壳上市,这是怎么回事呀?

小钟老师:这个要从我们之前讲过的重大资产重组说起啦,还记得什么是重大资产重组吗?

冯小哥:这个我知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小钟老师:冯小哥知识记得很牢啊。除了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还在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需要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类型,即我们说的借壳上市。该规定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主要有两条标准,一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二是收购新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资产是否达到一定的标准。

其中第二条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进行判断,只要其中一项达到100%,就认定为借壳。

冯小哥:那么为什么要规避借壳上市呢?

小钟老师:如果被认定为借壳上市,被收购的资产就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更为严格。一些不过关的资产就想办法通过设计变通,避免交易被认定为借壳上市。

冯小哥:规避借壳上市的行为对我们中小股东有什么危害吗?

小钟老师:为了重组某些不符合审核标准的资产,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明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暗里掩盖实际的借壳行为。然而这些手段往往存在很多漏洞,监管部门一旦将其认定为借壳上市,而交易资产又不符合标准,就会导致交易的失败,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股东受损。

冯小哥:原来如此,那您和我说说规避借壳的手段吧,我也学习下如何分辨。

小钟老师:我们刚才说,认定是否借壳有两条标准。

第二条标准规避可能性很小,所以很多上市公司选择规避第一条标准,即在收购大规模资产又要规避借壳的情况下,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常见的绕开实控人变更的做法,有增加原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重组方重组后的持股比例、表决权委托等几种方式。

实际上市公司操作中,有的突击打散标的资产股权,有的刻意把大量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还有的通过定向锁价配套融资,来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而监管部门也重点关注了这些行为,很多此类交易已被终止。

下面我们再请孟博士解读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孟博士解读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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