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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


(2022年9月9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十九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文书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的陈述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 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

(二)及时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

(三)独立性原则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核意见。

(四)责任制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常态化。

(五)分类分级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层级内核。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七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职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第八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制度并实施;

(二)编制并执行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计划;

(三)秉持独立、专业、尽责精神开展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四)询问制作法律文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核验工作底稿;

(五)对法律文书提出内核意见;

(六)请求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对内核意见进行复核;

(七)应由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均应纳入法律文书内核范围。

第十三条 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可依据法律文书类别由低到高分级开展,内核标准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各类法律文书的内核标准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文书一级内核

文书类别:咨询意见、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异议书、上诉状、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等诉讼(仲裁)类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诉讼(仲裁)参与人,其他。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五条 法律文书二级内核

文书类别: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依照委托人(当事人)请求将面向社会公开发表,或将向第三方公开的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社会公众或第三方。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标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三级内核

文书类别:依据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应当内核的法律文书;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政治敏感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文书;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舆情管控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建议纳入三级内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受文对象:行政机关、办案机关、委托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

内核要求:法律事实有据可查,法律意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影响或危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标题、目录、正文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格式规范。

第十七条 一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二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三级内核流程

(一)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交叉审核;

(二)出具法律文书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审核;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议复核;

(五)对外出具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内核流程,探索建立适宜本所的高效率法律文书内核流程。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可制定适宜于本所的法律文书内核成本负担机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书内核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对于法律文书内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对于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可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文书内核工作失当,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深圳市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来源: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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