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作为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以实体要件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备注现为第122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之一是“与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在审判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需要经法院实体审理之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备注现为第122条】第1款第(1)和(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内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第251-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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