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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配合变更,我就必须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有办法解决!|同佳律所

















    随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的施行,成立一家公司已经成为越来越便利的事情,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新设立的公司数量不断上升。然而,有公司就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诸多方面的责任承担是与公司的经营紧密联系的,许多人在没有充分了解过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就成为了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有在公司经营状况出了问题之后希望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

    基于这种需求下,近年来,涤除法定代表人这个以前几乎没有的诉讼案由开始萌芽,这不再是一件难如登天的事了。

一、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我们先来看一则典型的涤除法定代表人案例,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沪01民终1439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8月25日,蜜意公司设立,登记的定代表人为程某。后在2015年8月27日,蜜意公司委派沈伟民为蜜意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申请将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程某变更登记为沈伟民,沈伟民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字。其实,沈伟民虽然成为了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却非蜜意公司的员工,也未参与蜜意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亦未从蜜意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蜜意公司的公章始终由股东程某掌握。2016年11月29日,沈伟民曾向蜜意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蜜意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但蜜意公司未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蜜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沈伟民作为蜜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二、驳回沈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法院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几个要点:

1、形式上原法定代表人脱离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或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存在任职关系。在两者皆不具备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已不满足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2、实质上原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主体间已不存在关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素养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既非股东,又非员工,且可以举证证明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另有他人,则不应承担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

3、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被告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二、执行阶段的困难和处理

      上述案例中我们在赞叹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时,也可以发现这类判决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院虽然作出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判决,但同时认为公司具体由谁担任蜜意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换言之,虽然当事人获得了胜诉的判决,若公司迟迟不肯配合,当事人仍然难以辞去法定代表人头衔。

当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法院曾当庭向公司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法院判决由其涤除沈伟民作为蜜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蜜意公司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沈伟民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蜜意公司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蜜意公司营业执照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使公司执行法院判决,尽管在法院执行阶段和工商部门口径不统一,没有衔接好的情况下仍然难以顺利执行。

执行阶段的问题在于法院与工商部门遵循不同的管理体系,导致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判决无法顺利执行。因此,在法律更加充分完善之前,我们至少还能做到以下几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申请法院执行,公示公司信息

一旦被告公司拒绝自主履行,执行法院可寄送通知到对应工商行政部门,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公示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

2. 向工商部门申请将被告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则当事人可尝试向工商行政部门说明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将被告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告公司股东在三年内不得投资其他公司或担任重要职位。

3. 提出不履行情况,提示不良后果

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以向工商行政机关提出公司拒不履行和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撤销企业登记,吊销法人营业执照)。

4. 公开声明,登报救济

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公司的性质选择)发表公开声明,说明自己已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者已经不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表示今后不再代表公司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如其他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提起异议之诉,撤销限高失信

若获得胜诉判决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被作出限高等措施的,在拿到涤除之诉胜诉判决之后或者变更公司法人之后,可以向作出限高措施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限高措施。

三、

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轻易除名的,在职的法定代表人仍有与公司共担经营管理风险的义务,若所有法定代表人都可以轻易通过法律方式涤除自己的身份,那么法定代表人的存在又会变成一个空有的名字而已。

因此,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判决遵循着哪些主要的法律条款,这可以帮助我们更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摆脱“空挂”的法定代表人头衔。

司法实践中,请求涤除工商登记的法律依据是:

1.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诉讼的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被诉主体为公司,诉讼请求如“请求公司向某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法律的进化和更改有时候会跟不上时代发展所出现问题的速度,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法院也一直在努力找寻更好的解决方式来彻底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是法律的推动者,也是受益者,在这个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之前,我们再给法律一点时间,共同帮助法制体系的完善和改进,相信此类问题一定会得到一个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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