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称“19《证据规定》”),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称“01《证据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19《证据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部分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小编分上、下篇对此进行了梳理,提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2020年5月1日后的诉讼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具体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再被法院采信
19《证据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01《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前者直接否定了未出庭作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证言的证据效力,法院将不再采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
基于此,为了保证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不能再提交书面等形式的证言。
二、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取得法院的准许
19《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证人存在健康问题、路远且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在具备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经证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取得法院的准许,则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否则,任何证人均需出庭作证。
相比01《证据规定》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19《证据规定》删除了“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这一情形。
三、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期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19《证据规定》第6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01《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19《证据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分别为: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相比01《证据规定》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19《证据规定》调整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四、申请书内容
19《证据规定》第69条第2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应包括的具体内容,而《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和01《证据规定》中均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如需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按上述标准、以书面形式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五、证人出庭将提前通知双方
证人出庭作证形成的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如一方当事人有证人出庭作证而对方当事人事先并不知情,则无异于证据突袭,将直接影响律师庭审证据质证的质量,也会影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进度等。对此,19《证据规定》第7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而01年《证据规定》仅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未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
据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获得法院准许,则法院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法院未提前告知将有证人出庭,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可提出异议而有权不予匆忙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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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雅妮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毕业于山东交通学院财经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银行从业五年,熟悉银行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人力资源等业务
曹薇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实习)
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讲师,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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