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造成的错案应当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的刑法司法解释,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的罪行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首先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并没有“禁止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了【刑法】第3条和第225条的规定,给全国造成了错案。近年,全国上下都在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如此出现这样的司法解释,严重违背了立法意旨,给学法的人民产生了困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司法解释造成的错案应当纠正,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以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严肃性,以示我国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