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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当儿砸?——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作者简介
刘元
真泽律师
“争做一个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
记得当年埋头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讲音频的大大说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就是祖孙三代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儿砸,金融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儿砸。[这种解释有一种诡异的萌感是怎么一回事_(:з」∠)_]

诈骗罪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加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二字,成为了诈骗罪的儿砸。
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对“合同”进行定性很重要。如何定性呢?认准两个方面很重要:

一、合同的性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有多种多样的合同。记得大学初学合同法,老师问平时大家由签订过合同没有,同学们一想,这一不做生意,二部租房子的,上哪儿签合同啊?老师敲桌子:今天中午在食堂吃的同学,你们刷卡打饭的时候就完成了一次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啊。同学们均做恍然大悟状(*3 *)。

那是不是所有性质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刑法》224条中的“合同”呢?

并、不、是……

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属扰乱市场经济的犯罪。那么合同诈骗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指向财产权,还指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此种的合同应当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以及不受市场影响、规制的合同,比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抚养关系等等,都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并未对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那是不是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刑法》224条中的“合同”呢?

看、情、况……

形式不重要,仍然应当判断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涉及的领域。
回到在食堂打饭完成一次合同的例子中来。如果食堂阿姨觉得我应该多吃素对身体好,特别关照我所以给我的土豆红烧肉里只有土豆没有红烧肉,我可不可以说她合同诈骗呢?(阿姨:我内心是崩溃的……)我与食堂阿姨以口头形式订立了合同,合法、有效,但这个合同一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也没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回过头来说,只要是与生产经营相关,具有交易性质,有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标的、履行、费用等基本合同构成要件的,符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性质要求,无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的,都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实践中就由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之后逃逸,最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是发生在2000年的案件,行为人与被害人口头约定,由行为人为被害人运输药品,并就运输、费用、如何履行等具体的内容达成了一致。之后被害人交付了药品给行为人,行为人将药品藏匿之后私自进行变卖,并将货款全部挥霍。最终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使得合同诈骗罪成为了诈骗罪的儿砸,简直是“一入合同深似海,从此变成诈骗罪他崽”……对于罪魁祸首怎么认定还是要搞清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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