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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与制度
合约标的
沪深 300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 300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 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 9:15-11:30,下午: 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 9:15-11:30,下午: 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12%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IF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61、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乘数是多少?
答: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例如,沪深300指数为3000点时,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3000乘以300,即90万元人民币。
62、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是多少?
答: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63、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月份有哪些?
答: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共有四个合约月份,分别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64、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 :15-11 :30(第一节)和13 :00-15 :15(第二节);在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 :15-11 :30(第一节)和13 :00-15 :00(第二节)。
65、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 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合约价值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66、 哪一天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答: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月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假日顺延。最后交易日同时也是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67、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是什么?
答: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68、股指期货开户的交易编码是什么?
答: 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69、哪些情形下,中金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
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注销交易编码:(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三)客户申请注销;(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0、股指期货的交易指令有哪些?
答: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71、关于股指期货的下单数量有哪些规定?
答: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72、股指期货的竞价交易方式有哪些?
答: 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73、什么是股指期货分级结算制度?
答: 中金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通过分级结算制度,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得以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履约责任。
74、什么是股指期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答: 中金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75、什么是股指期货的当日结算价?
答: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最后一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一小时视为最后一小时。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76、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怎样规定的?
答: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由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77、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暂停开仓;(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78、什么是单边市?
答: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 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79、应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中金所有哪些风控措施?
答: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80、 中金所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发布股指期货行情?
答: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站、会员席位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有三种渠道:一是通过期货公司柜台系统发送一档实时行情;二是通过授权信息商转发;三是中金所网站发布延时15分钟行情。
81、股指期货的即时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 即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实时行情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约名称、合约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82、股指期货的每日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每日行情: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二)单边持仓达到1万手以上(含)和当月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
83、什么是股指期货保证金制度?
答: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都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84、什么是股指期货涨跌停板制度?
答: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85、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答: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86、什么是大户报告制度?
答: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87、什么是强行平仓制度?
答: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88、什么是强制减仓制度?
答: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89、什么是结算担保金制度?
答: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结算会员应当在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后第5个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将基础结算担保金存入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90、什么是风险准备金制度?
答: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91、什么是中金所风险警示制度?
答: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二)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三)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四)会员资金异常;(五)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92、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应怎样申请?
答: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93、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 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但不得利用该额度从事投机、频繁开平仓。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须限期调整。
94、如何申请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或延长有效期?
答: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 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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