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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员,特别是对急、危重病员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二、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员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员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三、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按转院制度执行。

四、如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报请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抢救。

五、对已接诊需会诊或转诊的病员,首诊医师应在初步检查并书写病历后,再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转诊治疗。对于急诊病员特别是危重病员,首诊医生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并做好交接手续。

六、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病员收治,由首诊科室(必要时医教部)组织会诊,协调解决,有关科室均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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