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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1年来的首次大修,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进一步明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二、重新明确政府信息的概念

三、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四、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五、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六、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同时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

七、丰富、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处理

八、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九、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十、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十一、划定不予公开信息范围

十二、增加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

十三、修订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济途径

十四、新旧法交替,新旧《条例》如何适用?

十五、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问题

十六、修订后《条例》的时间效力


来源:梧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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