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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把减少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证作为推进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近三年,国务院分八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20项,分四批取消职业资格211项,可以说“减证”也是简政放权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2015年4月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清除投标障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前政府采购使用认证的现状


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充斥着大量各类许可、资质、认证,可谓门类众多、五花八门,有些资质认证是国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但更大一部分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的,属于市场牟利行为滋生出来的资质认证,这些认证的出现也为某些机构锁标、控标提供了温床,人为制造了投标障碍。在政府采购中,非强制认证直接作为门槛条件或在评分标准和细则中所占分值比重很大的情况很常见,有些采购计划罗列出七八种认证且分值占到总分值20%以上也不足为奇,这些非强制认证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投标成本,排斥了其他投标人的参与,造成了不公平和歧视性。

我们应明确,大量认证(含各项许可、资质)的设置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的大政方针相背离,大量认证的使用,筑起了投标障碍,抬高了准入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不但要采购物有所值的商品及服务,同时也要兼顾政策功能和导向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质认证鱼龙混杂,必要的认证我们必须坚持,没有必要的认证更要严格剔除,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对认证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政府采购常见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及分类


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强制性认证又包括官方认证(行政许可)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等七个领域,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根据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归纳统计,目前政府采购招标常见强制性认证包含7大种类32项认证,具体包括:工程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医疗器械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设备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等;计量器具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等;涉密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证(省内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备案证明(省外投标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省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单位在我省未设门市销售的,需省级公安部门备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明(已在本省销售的,需销售地市级公安部门备案)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招标常见的强制性认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3C)招标常见14个种类: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服务器、传真机、消防车、灭火器、空调器、电子琴、入侵探测器。

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招标常见8个种类: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


国家强制性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这些国家强制性认证,我认为“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国家强制性认证已经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再作为打分项是不是重复,这里我要解释一下,投标人获得认证,只能说明投标人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例如招标文件中把一项国家强制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具有认证的三家投标人入围评审,强制认证中有一项重要指标是要求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至少10人,三家投标人开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人数分别为10人、20人、30人,如果我们只是把这项认证作为资格门槛条件而不同时作为打分项,就会对有高级职称20人和30人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这就是国家强制认证必须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的真实用意。同时投标人提供的认证,评委会要在评审现场通过查询路径查询认证的真伪,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投标人提供假认证的事情屡见不鲜。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


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即自愿性认证是组织根据组织本身或其顾客、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获得非强制认证,只能说明一个企业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并不表示该企业的管理体系是优秀模式,也不表示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优良的品质。

在政府采购中如何使用非强制认证,我认为“非强制认证不可作为资格门槛条件,不可作为打分项,但认证内重要指标可作为打分项。”例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由工信委行政审批变更为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负责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也由之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变更为非强制性认证,不能再作为门槛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就取消了无用了,我们可以把认证内重要指标作为打分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要素主要包含: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七方面,我们可以把七要素归纳合并,挑出重点,量化指标,把系统集成同类业绩、系统集成开发团队实力、信誉作为打分项。

规范使用认证,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避免投标障碍的设置,随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和规范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涉及的认证使用也会越来越规范。

(本文作者单位系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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