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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10个法律问题!(2016版)

 转自 | 北京丰台法院


        变更抚养关系法律问题


           1、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由于工作忙的原因,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我们离婚需要另外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吗?


          答:就你所说的情况,在法律上孩子现在仍然由你们夫妻共同抚养,所以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不用另外提起诉讼。


       2、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妈了,但孩子妈根本不管孩子,孩子爸能要回抚养权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你可以以孩子妈妈现在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3、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妈妈了,现在我想要回孩子抚养权,应当提起什么诉讼,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你的情况,应当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起诉立案的材料包括准备起诉书、起诉人的身份材料以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4、我们夫妻离婚时孩子几个月大,法院判给母亲抚养,孩子父亲快两年没有看到孩子了,特别想念孩子,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想看孩子而孩子母亲不同意的话,孩子父亲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无需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5、离婚时,孩子爸爸说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就给他了,现在他又跟我要孩子抚养费。孩子都给他了,为什么还跟我要抚养费?我是不是可以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除非孩子爸爸明确表示自行抚养孩子,无需孩子妈妈支付抚养费,否则孩子妈妈仍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6、我想向法院起诉抚养纠纷,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我儿子父亲因犯罪进监狱了,我们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他了,我现在想要回抚养权,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8、我和前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我,现在我前妻的条件比我好一些,想把孩子抚养权给她,她也同意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吗?


       答: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同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9、我前夫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伤得挺严重,可能以后都站不起来了。现在我闺女跟他生活,我想让女儿跟我生活,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答:如果孩子的抚养权现归属孩子父亲,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我跟我妻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们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如果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通过诉讼解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如果你们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协商调解,只要你妻子同意孩子抚养权归你,且法院认为此项协议对孩子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就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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