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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行记账”运行机理的深度剖析(一)

    伴随《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于20171024日的发布以及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的公开发表,“平行记账”的概念开始正式“浮出水面”。对于这一横空出世的“新生事物”,行政事业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确实需要一定的认识过程,本文拟对“平行记账”的运行机理加以深度剖析。

      一、对“平行记账”规则形成的历史背景的简要描述与剖析

    “平行记账”作为官方话语体系是在“答记者问”中首度“现身”的,而在“新制度”的“总说明”中并未出现“平行记账”的字样。需要指出的是,“新制度”的“总说明”中明确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笔者认为,“平行记账”就是对此项具体要求的高度浓缩与形象化提炼,此举有助于此项规定在实务中的传承与落实。

      笔者认为,“平行记账”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双分录”实务基础上的“自然蜕变”,而行政事业单位的“双分录”之所以会“自然蜕变”成“平行记账”,则是由《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厘定的“双功能”、“双基础”和“双报告”所催生的。笔者曾撰文指出:“由于政府会计的“双报告”被寄予同一个政府会计主体来加以实现,而在某一会计主体内部,账、证、表、实四大要素必须分别以整体形式存在并最终加以核对相符,因此如何在确保账、证、表、实四大要素整体核对相符的前提下,分别实现预算会计系统和财务会计系统的功能,就成为政府会计标准构建过程中的难点和关键所在。”尽管《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和“双报告”的原则,但外来的法定原始凭证(通常为发票)只有一份,从技术层面而言,不可能在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个系统中同时加以展示利用。换言之,作为原始凭证的外来发票只能在一个账套体系下实现账、证、表、实四大要素的核对相符。由此可见,如何成功化解外来原始凭证“分身无术”的魔咒,并成功实现“双功能”和“双报告”的目标,就成为了政府会计标准确立过程中关键节点。值得欣慰的是,在政府会计标准确立过程中,在业内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找到了“平行记账”这把“金钥匙”。      

   纵观“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笔者将“平行记账”的要义做出如下描述: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均纳入财务会计账套,通过财务会计账套来实现政府会计主体账、证、表、实四大要素核对相符;预算会计账套的账务处理是在财务会计账套账务处理基础之上“平行”进行的;在统一厘清账务会计账套和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出适用的系统处理软件,就可以系统生成预算会计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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