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应当审查:
(一) 委 托法院的名称;
(二)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 鉴定材料;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 鉴定意 见;
(七) 承诺书;
(八) 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并附鉴定人的相应 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 并由从事鉴定的 人员签名) 。
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 建设工程案件还应 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
(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 符;
(2) 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
(3) 鉴定依据 是否正确合理;
(4)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5) 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6)鉴定意见书的结 论是否明确具体, 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 是否与 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
(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 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 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 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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