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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或分公司,该以谁作为被告呢?
2012-03-01 12:13

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被起诉

案情介绍:某公司分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工程承包给郁某施工,并与之签订土方工程协议书,加盖分公司项目部资料章。土方完工后,郁某与该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核定价款为十七万余元。分公司未按约定向郁某支付。郁某以分公司和其项目部以及陈某等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与郁某所签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有关郁某主张分公司偿付所欠土方工程款应予支持。

  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目的,故要求原告郁某追加分公司的开办、设立单位——总公司为本案被告。因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原告郁某撤回针对其诉讼。至于项目部负责人陈某为分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依法判决:分公司偿还原告郁某十七万元土方工程款;总公司对分公司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郁某对被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公司诉讼地位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的民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一般没有疑义。但分公司能否做被告,实践中存有不同看法。

  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做法不一。或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或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或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审理此类案件应根据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特别是对于涉及诸如金融、证券、电信等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这是因为,这些分支机构一般均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

  审理过程中,若出现分公司无能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情况,则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于总公司属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由总公司开办、设立,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那是否是所有分公司都可以作为被告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合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能作为被告,否则被告依然为总公司。

企业合同纠纷解答之六:总公司或分公司,该以谁作为被告呢?

【案情简述】

2007年4月24日,原安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原安公司)与耀辉有限公司南市区分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耀辉公司分公司)签订了《无机防火卷帘订货合同》,耀辉公司分公司就创意园小区三期工程向原安公司购买无机双轨窗帘防火卷帘。双方约定,原安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耀辉公司分公司创意园小区三期工地,并负责工地现场卷帘门的制作、安装、调试、现场成品保护等。原安公司保证所有产品都能通过市消防局的验收。(产品规格尺寸略)合同总价暂定为414302.6元。合同签订7个有效工作日内,耀辉公司分公司向原安公司支付15%的合同预付款,货到现场支付合同金额的40%,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

合同签订后,原安公司陆续向耀辉公司分公司创意园小区三期工地送货,攻击提供卷帘3116.22平方米,耀辉公司分公司验收了货物。创意园小区三期工程已在2006年8月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同时卷帘门工程也经过了消防验收。

需方耀辉公司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分别两次付款12万元,此后再未付款。2008年12月29日,原安公司总经理唐某找到耀辉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林某,要求核对款项并结款。林某书写欠条确认实际货款金额总计483014元。尚欠363014元货款未支付,但林某当时仍旧未支付欠款。

原安公司在其后多次讨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本所宋开诚律师代为处理本案,宋律师认为耀辉公司分公司是耀辉公司的分支机构,耀辉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安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耀辉公司分公司、耀辉公司给付货款363014元。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耀辉公司分公司系耀辉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对于耀辉公司分公司的债务,作为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耀辉公司亦应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分公司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而设立这些机构的公司就是总公司或本公司。在实体法上,分公司属于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经过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是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的。而且,实践中总公司一般也会为分公司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财产,在此范围内,分公司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为了保证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虽然实体法上不承认分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但是诉讼法上承认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被列为案件的被告。

那是否是所有分公司都可以作为被告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合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能作为被告,否则被告依然为总公司。

【律师建议】

由于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现实中,对于分公司经营行为产生纠纷,原告对被告的选择可能有三种情况:一式仍然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直接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法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原告应当以如何便利诉讼作为选择的依据。而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若想让被告切实地履行判决确定的责任,就要考虑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分公司具有总公司划拨的资金和财产,那么分公司有能力自行承担责任,可以讲分公司作为被告。但如果分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还是选择以总公司作为被告较为适宜。

当分公司为被告时,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2007-06-06 14:49:32)转载▼



26、《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当分公司为被告时,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若作为共同被告,当债务确定后,是否仅须判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摘录《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2007-06-06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似应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况,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小额诉讼案件之外,分公司应将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授权的额度、权限范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是否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做出适当的选择。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定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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