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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在何种情形下被列为共同被告?

何为连带责任?倾向性观点为,在连带之债中,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同一债权都有权请求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消灭。

关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3条原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代理人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形下,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即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代理人行为违法的情形,即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的“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同一债权请求各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个债务人也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因此,除了法律直接规定之外,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前提是当事人起诉请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当事人只起诉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之中的一人,根据连带责任的法理,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该情形下,未被起诉的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中一方,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需追加未被起诉的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中一方参加诉讼。

综上,为突出强调债权人对连带责任债务人起诉时的选择权,新民诉解释修改了《92年意见》第55条规定的内容,将原表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现有法律关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诉讼中,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前提是当事人起诉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要求被代理人、代理人之间的一人承担相关责任的,人民法院不需追加未被起诉的被代理人、代理人之间的另一方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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