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建议横屏阅读)
人员类别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
基层选定 医疗机构 |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 ||
未成年人 及在校学生 | 80% | 40%(直接就医) | 1000元/人 |
50%(经基层医院转诊) | |||
其他居民 | 60% | / | 600元/人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1.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在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2)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含按此种方式参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默认选定其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后,还可在其通过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和记账结算。其他参保人员需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
参保人员凭医保就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2. 普通门诊改点流程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改点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机构。但如参保人员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学籍改变、转学升学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选点变更即时生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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