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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

李伟杰

(100018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委会 北京)

摘 要:“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婚姻即是男女娶嫁之事,从法律层面上讲,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关系如其他的社会关系一样都有产生纠纷的时候。在法制逐步健全,司法更加公正的现在,诸如家庭暴力之类的婚内侵权也逐步受到社会公众和学者的关注。在古代社会中婚姻关系无不处处体现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而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的理念被赋予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地位的内容,这与前者是截然不同的。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长久以来,我国的传统观点认为,婚姻是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正是基于夫妻之间这种特殊的亲情与伦理关系,我国的法律更多地关注于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将夫妻之间的关系调整则留给了道德或伦理层面。但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等各种婚内侵权事件的出现却说明,道德早已无能为力了。由于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对此类纠纷规定不足,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婚内侵权“无法可依”,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无疑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探讨势在必行。据此,本文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切实贯彻落实反家暴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暴力;反家暴;执法操作

1 暴力产生的原因

1.1 暴力和暴力倾向

“暴力”是这个世界上必须的存在,每个人在成长阶段都必然会发展和使用暴力,我们小时候都会玩官兵强盗,两军打仗的游戏,那就是我们在学习使用暴力。但是随着年龄增长我们会学会对暴力加以限制,同时学习更多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暴力作为个体而言是必须的但不是唯一的,只有在特定的情景中它会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出现。所以我们大多数人并不会滥用暴力,更不会对自己的家人使用暴力。但是总有一些人错误的使用暴力,比如将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或最常用的手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暴力倾向。而通常有暴力倾向的人一定不仅仅只是在家庭中使用暴力,也同样在其他场所和人际关系中使用暴力。他们有些是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学会如何限制暴力的使用,又或者没能发展出除了暴力之外的其他解决问题的策略。我还记得2011年沸沸扬扬的疯狂英语李阳的离婚案,李阳在某次采访时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西北打老婆很正常,我父亲就打老婆”,惹怒了很多西北男人——谁说我们打老婆了?但确实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家庭暴力会对孩子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某些童年时的家庭虐待的受害者在长大之后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角(虐待者或受虐者)。我非常喜欢的电影《心灵捕手》,其中马特达蒙饰演的数学天才因为从小受到养父的虐待而成为一个有反社会倾向的人,攻击性极强滥用暴力,打起架来失去理智,如果他不是遇到他的心理治疗师打开心结回归正轨,他也必然会成为一个家庭暴力者。所以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受害者也可能将来成为施暴者。李阳的话还说明了另一个问题,就是文化对家庭暴力的影响。在某些文化中,我们过度美化了暴力,比如美国的西部电影,香港电影中的江湖英雄,还有昆汀的血肉横飞,但是这是电影不是现实生活。但是当一部分人把“暴力”当做自己男性魅力的一部分时,当他崇尚暴力的认知形成,一言不合就动手成为生活常态时,家庭暴力也就不可避免。

1.2 隐藏的支配权

虽然我们都知道婚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的,可事实并不如此。例如在男权社会里,女性地位极底,只能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存在,她对婚姻、家庭、以及她自己都没有支配的权利,她只能服从他人的支配。童婚,用未成年的女孩去抵债,家族中认为女孩有辱门楣而将其杀死等等,这样的境况下谈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真是个笑话了。除了以上的比较极端的情况,其实大多数家庭情侣中支配权的建立是一个可变的关系。比如在《暴力》这本书中,告诉我们情侣在相处初期的每一次大闹,争执都是在试探对方,在建立彼此对于支配权的设立。如果双方势均力敌,这试探过后会形成一个稳定的模式(规则),即使争吵也不会成为某一方对另一方的虐待。但是在试探之后,若某一方取得了支配权,在数次之后固定下来,就会成为一个对弱势一方的制度性虐待。这种试探可能在关系中一方(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经济、社会地位),重新开始新的试探。但是有一种变化是肯定的,那就是虐待只会升级而不会自己停止。这也暴露了家庭暴力可耻的地方,它攻击的是弱者,换句话说他是欺软怕硬的。试探就是两者之间确定各自的强弱身份的过程。有种说法说家暴者在外很怂,事实上他不是怂,他只是在外没有遇到比他更弱小的对象而已。

2 反家暴法现存的问题

反家暴法虽然已经实施一周年,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着很多突出的问题,如当事人维权意识较低,操作存在难点,其中后者的表现有:一,在执法层面上,执法主体是谁呢,是公安机关执行还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到了执行操作环节,全部都是细节。二,证据问题上,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取证难度较大,也使得施暴者有恃无恐。三,社会知晓度低,目前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家暴法中最关键的救济力量——基层的执法人员,不少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条文也都很陌生。

3 继续落实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从酝酿到出台花了十几年时间,应该说法律出台时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存在的问题最主要是如何认识、执行反家暴法的问题。反家暴法的出台为遭受家暴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应该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我认为新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客观看待,“反家暴法在举证责任、离异之后还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何界定”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反家暴法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受害者维权意识,让施暴者及时受到法律处罚;又要完善法院、公安、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力度,“该保护的一定要及时保护,该处罚的一定要严格依法处罚。”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立法是成功的一半,但真要让反家暴法更好发挥作用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帕雷夏.伊文斯.《语言虐待》,2003年1月1日.

[2]兰德尔.柯林斯.《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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