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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人口、经济
军事
北魏兵民分开的[57] ,兵用于打仗,民从事耕桑[58] 。而兵主要由鲜卑及其他少数民族组成,农业主要由汉人从事。兵民之分也就是胡汉之分,也是胡汉分治的体现。
而士兵里面也分两种,一种是鲜卑兵,另外一种是非鲜卑兵。
鲜卑兵由代北部落的鲜卑人组成,主要担任北魏的禁旅和边防六镇的士兵。这种兵带贵族性质,地位颇高[59] ,但在魏文帝汉化之后有所改变。
非鲜卑兵中,以高车兵最为重要,禁军和六镇边兵都有高车人。此外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和汉人军队。
人口
北魏孝明帝神龟年间(518年—520年)户口统计大约有500万户[60] ,以户均口数6口计约有3000万人,因学者考虑到北魏北边军镇的府户、农官管理下的民屯户、国有牧场的牧户、僧尼及寺院的附户以及为官府供役的杂户、伎作户、乐户、盐户、金户等等未纳入官方统计的人群,而认为北魏实际户数达600万户[61] ,实际人口达3500万人[4] 。
经济
西晋末年,拓跋部首领拓跋犄卢,被西晋封为代公,进而封为代王。东晋咸康四年(338),拓跋什翼犍即代王位,设官分职,制定刑法,国家机构逐步完备。拓跋部已经地进入奴隶主占有制的阶级社会。拓跋部建立北魏后,逐步迈入封建社会。[34]
太和五铢
中国北方自西晋永嘉之乱(310)以后,经过十六国时期的战争破坏,百姓死于兵革,毙于饥馑,幸存的人口不足50%,中原地区一派凋敝景象。在北魏王朝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力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北魏统一北方后,经过各族人民长期的辛勤劳动和共同努力,生产关系得到了调整,生产有明显的发展。特别是孝文帝改革后,自耕农民显著增加,孝明帝正光以前,全国户数已达五百余万,比西晋太康年间增加一倍多。农业、手工业都有显著的发展。《洛阳伽蓝记》称北魏后期百姓殷富,年登俗乐,衣食粗得保障。在手工业方面,北魏后期炼钢技术有新的成就,相州牵口冶(在今河南安阳)制成锐利的钢刀。商业也逐渐活跃起来。孝文帝时,元淑为河东太守,当地许多百姓弃农经商。太和以前,北方商业几乎处于停顿状态,钱货无所周流。随着商业的发展,货币恢复流通,太和十九年,又重新铸造“太和五铢”钱,规定此钱在京师及全国诸州镇都可通行。宣武帝时,洛阳的商业相当繁荣,成为国际性的商业大城市。[34]
农业和手工业
孝文帝改制后,由于立长校户,政府控制的编户增加了。到孝明帝神龟年间,户口数目比西晋太康元年增加了一倍多,大约有五百多万户,三千多万口。[62]
吏治的改善,负担的调整,农民可以从事生产,农业有所恢复和发展。此后,直到神龟末年,政治虽然逐渐腐败,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但官府的仓库还是装得相当充实的。[62]
北魏的畜牧业原本就很发达。孝文帝时期,又在河南设牧扬,养战马十万匹。如契胡尔朱荣的父亲尔朱新兴有“牛羊驼马,色别为群,谷景而已”。[62]
手工业也有所进步。绢布产量增加,绢价下降。魏初,每匹绢千钱,孝文帝以后降到二三百钱。榨油、酿酒、造纸、煮盐、冶铁等部门也有发展。[62]
商业
北魏后期,商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大的城市有洛阳和长安。[63]
洛阳既是北方政治中心,又是贸易中心。洛阳西阳门外有大市,周围八里。“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63]
当时经商的,除了列肆商贩和大商人外,许多贵族、官僚也从事经商。北方贵族多喜欢“南货”,官府于南境立互市与南朝贸易。但禁止私人交易,许多官僚、贵族因“渡淮互市”被治罪。[63]
西域中亚、朝鲜、日本的商人也到北魏进行贸易。但总的来说,北方商业不及南朝活跃,较长时间是以绢布谷物作为交换媒介。孝文帝改制后,铸五铢钱,但不少地区仍是“钱略不入市”。[63]
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代北曾推行过“计口受田”制;485年(太和九年),北魏政府在以往的基础上颁布了均田令。均田令的主要内容是:
均田制
均田制
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
男子每人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终身不还。在二十亩桑田上必须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来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多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分额。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还受法和露田一样。
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还受依奴、牛有无而定。
土广民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移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者不给倍田;又不足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
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参考资料来源:[64]
赋税制度
孝文帝改革之前,北魏的税收由部落贡纳、牧民的畜牧税为以及一般农民的租调为主,[65] 其中农民的租调为最大收入。北魏规定租调税收为“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66] 不过这是个一般办法,政府需要的时候可以增加征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租调是按户收取的,户的大小没有限制,孝文帝改革之前,三五十家组成一户的情形很普遍。除了这种一般性税收外,政府经常因为战争而加开新税,官吏因为没有官俸,也常常以各种借口征税,给百姓带来很大的负担。
徭役方面,兵役方面由鲜卑人担任,因而兵役较轻。而力役的情况因为缺少史料,无法得知。只知道,为政府工作的工、杂役非常多。他们被编为隶户、军户、营户、府户、绫罗户、乐户等等。
孝文帝改革后,为了给官僚机构提供俸禄,以减少官吏欺压百姓。提高了税率,魏孝文帝定每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充百官俸禄。[67] 又在太和九年(485年)实行均田制,办法大致有四项:
十五岁以上的男丁和妇人均可授田,男丁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如果有牛一头则授田三十亩,最多四头牛,多出的不授田。老少病残或者缺乏男丁的家庭十一岁以上和有病者均授予半夫之田。奴婢一样按照男丁和妇人的标准授田。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但七十以上授田者不必归还。
男丁授桑田20亩。桑田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也可以可卖出多于20亩的部分,也可买桑田补足20亩。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多余土地可以借给农民耕种,政府严格控制农民迁徙,只允许迁往空荒地区。
规定驻地长官在所在地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不许买卖。
政府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重新规定了税收制度,一夫一妻应缴纳的租调为:“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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