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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订单农业贷款指引(暂行)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订单农业贷款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进支农信贷服务,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订单农业贷款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支农贷款风险,进一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信用社增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契约型农业,是指农户与农产品的购买者之间签订订单,然后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

订单农业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从事订单农业生产的农户(以下简称订单农户)发放的,并由农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因从事订单农业生产资金不足,需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并由收购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农户。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向订单农户提供贷款的农村信用社。

本指引所称担保人,是指以其资产或信誉为订单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收购企业。

第四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权责分明、诚信履约”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订单农户通过收购企业担保而取得的订单农业贷款,必须专款用于其订单农业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二)封闭运作的原则。收购企业、农户须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上述两者之间收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须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收购企业须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中留有足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订单农户的农产品收购,农村信用社可优先从收购企业向订单农户支付的收购结算款中扣收订单农户的贷款本息。

(三)职责分明的原则。订单农户负责生产和提高收购企业提供所需的农产品,按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收购企业负责向订单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约支付收购结算款,并为订单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订单农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及按期回收订单农业贷款本息。

(四)诚信履约的原则。收购企业、订单农户及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按期履约,共同保证订单农业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回收。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订单农户)的准入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提供与收购企业签订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二)生产经营稳定、产品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收购企业的要求;

(三)债信观念较强,信用等级评定在一般等级以上,没有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对于没有归还的贷款,已作出了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保人(收购企业)的准入条件:

收购企业除具备担保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辖区内,以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贸易及流通等为主营业务的涉农龙头企业;

(二)具有一定资产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注册资本、自有资金、生产规模、人员配置等与其从事的订单农业规模相匹配;

(三)能够为订单农户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能按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省级以上的特优涉农龙头企业,其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能够提供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农产品收购计划,以及收购期间收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方案;

(五)须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资金专户;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收购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并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合作申请→农村信用社对订单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批并核定总额→农村信用社与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收购企业向农户出具《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为订单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担保→订单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农村信用社对订单农户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农村信用社向订单农户发放订单农业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订单农业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及收回。

第八条  订单农业贷款项目合作关系的确定

(一)《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的签订。收购企业对订单农户的农业生产情况调查后,与订单农户签订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收购企业与订单农户之间收购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收购企业和订单农户授权农村信用社在收购企业向农户支付的收购结算资金中扣收订单农户的贷款本息,余款部分再转入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中。

(二)收购企业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订单农业贷款项目的书面合作申请书,同时提供订单农户清单及初定额度。

(三)订单农业贷款项目的调查。农村信用社接到合作申请后,要求收购企业提供订单农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证明收购企业资质、资信能力等情况的相关文件,并组织项目调查,分析订单农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对收购企业的资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初步核定收购企业对订单农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度。

(四)订单农业贷款项目的审批及总额核定。农村信用社根据调查分析的情况,按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确定收购企业对订单农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度等事项。

(五)《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农村信用社根据审批情况,与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对订单农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度及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条款。

(六)收购企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资金专户。

(七)担保合同的签订及保证金的存入。收购企业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收购企业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

第九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发放

(一)收购企业出具《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收购企业向订单农户出具《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确定订单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额度、承诺对订单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该笔订单农业贷款纳入收购企业对订单农业贷款担保的总额度范围之内。

(二)订单农户凭其与收购企业签订的《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及收购企业出具的《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并按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农村信用社对订单农户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信贷制度及审批程序对订单农户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及审批。农村信用社给予订单农户的贷款,必须是在《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和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担保总额度等范围之内。

(四)订单农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五)农村信用社与订单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农村信用社根据审批情况,与订单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有关订单农产品收购货款的结算方式及借款的偿还方法,由订单农户明确授权农村信用社可从收购企业向其支付农产品货款中优先抵扣其贷款本息,余款部分转入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中。

农村信用社对担保进行核保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质)押物登记等贷款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订单农户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转入订单农户在农村信用社指定的结算账户中。

第十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要建立以户为单位的订单农业贷款台账,并根据有关情况变更及时调整台账,保持贷款台账与会计账表一致;

(二)订单农业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及时向订单农户了解和掌握贷款使用及生产情况,若发现转移贷款用途的,应责成订单农户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担保企业;

(三)农村信用社应对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予以监控,及时把握订单农业的市场变化情况,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收回

(一)订单农产品的收购:

订单农户向收购企业交售农产品,收购企业根据交售的农产品结算应支付款项,并出具结算单据,该结算单据一式四联,均须由收购企业和订单农户签字盖章;收购企业和订单农户各执两联,除各自留底的一联外,双方应在相关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提交一联给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手续。

收购企业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应将足额的收购结算资金转入收购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资金专户中(农村信用社不得垫付)。

(二)订单农业贷款的收回:

农村信用社收到订单农户(或收购企业)交来的结算单据后,审核收购企业是否已将足额的款项转入结算资金专户并作出相应处理:

1、如果收购企业已经将足额的资金转入专户,农村信用社将根据与收购企业及订单农户的委托,按照提供的结算单据,直接从收购企业的结算资金专户中扣收订单农户相应的贷款本息等款项,剩余资金再转入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中;

2、如果收购企业尚未将足额的资金转入专户,由订单农户负责向收购企业追收;农村信用社要督促了解追收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订单农业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二条  订单农业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订单农业贷款的额度,应依据订单农户的信用等级状况以及实际承贷能力,并结合收购企业提供的担保条件等灵活确定;

(二)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可适当提高贷款的额度,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订单农户的实际承贷能力与收购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

1、信用等级较好的订单农户;

2、收购企业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

3、订单农户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

4、订单农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第十三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农产品的生产周期合理地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对于入股农村信用社社员的订单农业贷款,可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结息方式可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灵活确定,原则上应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订单农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订单农户的权利:

1、有权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订单农业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办理约定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往来。

(二)订单农户的义务:

1、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真实相关的贷款资料;

2、配合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工作;

3、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与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明确约定并授权农村信用社:对于收购企业支付给订单农户的货款,农村信用社可优先从收购企业的结算资金中扣收订单农户贷款本息,余款部分再转入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中;同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结算监督;

4、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收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收购企业的权利:

1、有权对订单农户的农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合作申请;

3、有权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合作协议书。

(二)收购企业的义务

1、按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2、对订单农户所申请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原则上应提供有效抵押物,若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则必须提供订单农户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及担保能力的检查监督;

4、对订单农户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并授权农村信用社:对于收购企业支付给订单农户的货款,农村信用社可优先从收购企业的结算资金中扣收订单农户贷款本息,余款部分再转入订单农户的结算账户中;同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结算监督;

6、发生有可能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在知道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农村信用社,并按农村信用社要求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信用社的权利

1、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

2、有权了解订单农户及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并要求其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根据订单农户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4、有权对订单农户和收购企业进行贷款资金使用及结算监督;

5、有权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从收购企业在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等款项;

6、订单农户和收购企业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终止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农村信用社的义务

1、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2、审议订单农户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3、在订单农户及收购企业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订单农户发放贷款;

4、对订单农户及收购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一)订单农户的主要风险点:

1、当订单农产品价格上涨并超出收购协议的价格范围时,在未与收购企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订单农产品出 首给第三方;

2、拒绝农村信用社、收购企业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因订单农产品未被收购或其它原因而造成农户无法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

4、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其他违反订单农业贷款约定的行为。

(二)收购企业的主要风险点:

1、未按约定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2、当订单农产品价格下跌并超出收购协议的价格范围时、在未与订单农户协商的情况下拒绝收购订单农产品,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收购订单农产品;

3、订单农产品收购期间,未将收购资金足额存入结算资金专户,开出没有资金保证的结算单据,影响到订单农业贷款的正常回收;

4、其他违反订单农业贷款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订单农业贷款的风险控制。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2006]50号)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管理工作,发现订单农户、收购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及合同等约定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约定对其采取终止协议(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或采取必要法律手段保全资产,并追究订单农户、收购企业的违约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联社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订单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2、订单农业贷款确认函

3、订单农业贷款合作协议书

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5、借款合同

6、订单农产品收购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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