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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救济:60日的发票补救期,你知道吗?

先看看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提醒一

企业会计人员应吃透28号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提醒二

也就是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案例

企业2020年12月份购进货物,发票年底之前没法取得了。

(1)暂估入账的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万元

(2)若是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后先冲掉之前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万元

(3)再根据来的发票金额正确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提醒

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已经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也就是该批货物已经库存为零了。进货的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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